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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以社会治理方式转型为背景

论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引言第12-24页
 一、问题意识第12-14页
 二、研究综述第14-19页
 三、研究进路第19-20页
 四、创新之处第20-24页
第一章 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第24-49页
 一、公共产品涵义及基本分类第24-31页
  (一) 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第24-26页
  (二) 政治类公共产品、经济类公共产品、文化类公共产品第26-29页
  (三) 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全国性公共产品第29-30页
  (四) 从地方性公共产品着手研究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30-31页
 二、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第31-36页
  (一) 明确政府公共经济职能第31-33页
  (二) 提升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第33-35页
  (三) 回应社会变迁需求第35-36页
 三、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宪政维度第36-44页
  (一) 是在限制国家权力与利用国家职能间保持必要的张力第37-39页
  (二) 是对平等发展权的保障第39-41页
  (三) 是对平等参与权的保障第41-44页
 四、建构以需求为导向的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第44-49页
  (一) 以需求和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为公共产品法律的价值第45-46页
  (二) 以促进分配公平为法律原则第46-48页
  (三) 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为主要调整方法第48-49页
第二章 我国地方性公共产品法律制度变革的宏观背景第49-69页
 一、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现状第49-55页
  (一) 数量短缺,相悖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宪政要求第49-51页
  (二) 制度短缺,承载宪法基本权利的全国公共产品降为地方公共产品第51-52页
  (三) 地方政府供给能力难以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第52-55页
 二、社会矛盾演变促使社会治理方式转型第55-62页
  (一) 社会矛盾的演变第55-57页
  (二) 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第57-62页
 三、社会治理方式转型要求政府职能转型第62-69页
  (一) 加大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交换第62-65页
  (二) 健全地方政府的社区供给平台,实现高效益供给第65-69页
第三章 社会治理转变背景下促进需求主体表达信息的制度安排第69-102页
 一、社会成员的需求信息是公共产品决策的基础第69-75页
  (一) 考察公共产品需求的动力第69-70页
  (二) 考察公共产品需求的方法第70-75页
 二、公共产品的需求主体及其需求第75-87页
  (一) 城市非正规经济从业人员及其公共产品需求第77-81页
  (二) 城市正规经济从业人员及其公共产品需求第81-82页
  (三) 农业人员及其公共产品需求第82-87页
 三、社区中的集体需求及其显示路径第87-102页
  (一) 城市社区公共产品需求第89-95页
  (二) 农村基层公共产品需求第95-102页
第四章 社会治理转变背景下激励供给主体有效供给的制度安排第102-131页
 一、激励供给的三种模式和法律关系第102-113页
  (一) 政府单一供给第104-107页
  (二) 政府与市场双主体供给第107-110页
  (三) 以政府为中心的多主体供给第110-113页
 二、基层社区中的多元供给主体第113-121页
  (一) 地方政府第114-115页
  (二) 非营利组织第115-116页
  (三) 市场组织第116-119页
  (四) 驻社区单位第119-121页
 三、促进有效供给的激励制度第121-131页
  (一) 建设衔接需求与供给的决策平台,实现社会治理第122-124页
  (二) 构建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进阶系统,实现平等参与权第124-128页
  (三) 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第128-131页
第五章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德阳等地实践为分析对象第131-144页
 一、德阳实状概述第131-134页
  (一) 培育基层组织的公共产品中介人职能第132页
  (二) 完善社会成员的需求表达机制第132-133页
  (三) 建立政府组织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第133-134页
 二、全国代表型社区建设实践及简评第134-136页
  (一) 深圳实践和上海实践第134-135页
  (二) 三地社区实践的共通特点第135-136页
 三、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法理评析第136-144页
  (一) 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法律”第137-138页
  (二) 在试错中走向正式法律第138-144页
第六章 公共产品法律的实现与走向第144-163页
 一、公共产品法律体系及其存在的偏失第144-152页
  (一) 公共产品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第144-146页
  (二) 法律框架化,行政执法依据模糊第146-149页
  (三) 司法裁判困难,追责效果不佳第149-152页
 二、提升公共产品法律的实施能力第152-158页
  (一) 捋顺现有公共产品法律体系,减少公共产品法律的部门冲突第152-153页
  (二) 增强公共产品法律的内部激励,建立执法的良性机制第153-158页
 三、拓展公共产品纠纷的司法途径第158-163页
  (一) 父爱主义的法理辨析第158-160页
  (二) 在特定主体受损场合,适用父爱主义增强个体诉讼能力第160-161页
  (三) 在不特定主体受损的情形,适用父爱主义建立多元化公益诉讼第161-163页
结语第163-166页
参考文献第166-171页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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