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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审前程序中的警检关系研究--兼议中国警检关系之完善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德国警检关系的立法规定及理论基础第10-14页
 一、德国警检关系的立法第10-12页
  (一) 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上第10-11页
  (二) 在侦查过程中第11-12页
  (三) 在侦查程序的终结阶段第12页
 二、德国警检关系立法的理论基础第12-13页
 三、德国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第13-14页
第二章 德国警检关系的实践、原因及反思第14-22页
 一、德国警检关系的实践第14-15页
 二、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原因分析第15-18页
  (一) 检察官缺乏足够的信息——警察不通知或迟延通知第15-16页
  (二) 检察官行使侦查权力时的消极不作为第16页
  (三) 职能和组织上的分头管理体制第16-17页
  (四) 警察确实享有一定的侦查权限第17-18页
 三、德国关于警检关系模式的争论第18-20页
 四、小结第20-22页
第三章 以德国为镜鉴反观中国警检关系存在的问题第22-32页
 一、中国警检关系之立法与实践第22-27页
  (一) 中国警检关系之立法第22-25页
  (二) 中国警检关系之实践第25-27页
 二、中国警检关系之症结第27-32页
第四章 中国警检关系的优化和完善第32-40页
 一、建立和完善对警察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第33-36页
  (一) 对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程序控制第34-35页
  (二) 对其他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第35-36页
 二、着力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第36-40页
  (一) 对立案环节的制约和监督第36-37页
  (二) 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指导和监督第37-40页
结论第40-41页
参考文献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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