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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与进步:受贿罪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摘要第1-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内涵的界定第8-14页
 第一节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涵义第8-9页
 第二节 我国刑事法律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沿革第9-10页
  一、古代刑律就“贿赂”的表述一脉相承,影响至今第9页
  二、新中国刑事法律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演绎第9-10页
 第三节 域外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制第10-14页
  一、受贿罪犯罪对象被限定为财物第10页
  二、受贿罪犯罪对象被规定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其他利益第10-11页
  三、受贿罪犯罪对象被表达为利益、报酬第11页
  四、受贿罪犯罪对象被直接表述为贿赂第11-12页
  五、受贿罪犯罪对象被界定为“有价之物”第12页
  六、“贿赂”内容被定义为“不正当好处”第12页
  七、文化背景决定了法律表述的差异第12-14页
第二章 现行刑法就“贿赂”内容的界定第14-20页
 第一节 现行刑法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然规定第14-15页
 第二节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理论纷争第15-17页
  一、财物说:向传统致敬,恪守法律规定第15页
  二、财产性利益说:注重实践需要,适当扩大“贿赂”范围第15-16页
  三、利益说:“大小通吃”,尊重贿赂罪本质第16-17页
 第三节 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的理性反思第17-20页
  一、割裂了行贿手段间的内在联系第17-18页
  二、受贿罪所保护之法益被忽略第18页
  三、无法满足当下反腐斗争之需要第18-20页
第三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践认定及立法缺陷第20-27页
 第一节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第20-23页
  一、司法机关不再纠结于“财物”的语义解释第20-21页
  二、“财产性利益”得以入罪第21-22页
  三、立法缺失令“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逍遥法外第22页
  四、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的“贿赂”内容第22-23页
 第二节 贿赂手段的最新演进第23-25页
  一、性贿赂仍未入罪第23-24页
  二、著作权贿赂激增第24页
  三、提供子女升学、就业机会:“亲情”外衣下的权利交易第24页
  四、“借用”财物:道貌岸然后的“无赖”之举第24-25页
 第三节 贿赂的扩张凸显刑事法律立法缺陷第25-27页
  一、与其他部门法和国际条约存在冲突第25页
  二、人为造成立法空白,放纵犯罪第25-26页
  三、不利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第26-27页
第四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应然性表述第27-39页
 第一节 受贿罪客体的界定及特征解读第27-30页
  一、受贿罪客体的理性界定第27-28页
  二、解读受贿罪犯罪对象之三大属性第28-30页
 第二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可行性分析第30-34页
  一、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第30-31页
  二、新的贿赂形式应受刑法规制第31-32页
  三、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精神第32-34页
 第三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司法困境第34-35页
  一、“财物”替代概念的寻求第34页
  二、定罪量刑标准的再确定第34页
  三、证据的收集与证据链的形成第34-35页
 第四节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最佳表达及立法完善第35-39页
  一、“不正当好处”——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应然表述第35页
  二、内涵概述:异于传统的表述方式第35-36页
  三、立法要求:定罪量刑标准的再建构第36-37页
  四、二元量刑标准的适用:以“性贿赂”为切入角度第37页
  五、侦查手段再升级:规制“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助推器第37-39页
结论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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