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7页 |
| 引言 | 第7-8页 |
| 第一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内涵的界定 | 第8-14页 |
| 第一节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涵义 | 第8-9页 |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法律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沿革 | 第9-10页 |
| 一、古代刑律就“贿赂”的表述一脉相承,影响至今 | 第9页 |
| 二、新中国刑事法律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演绎 | 第9-10页 |
| 第三节 域外刑事立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制 | 第10-14页 |
| 一、受贿罪犯罪对象被限定为财物 | 第10页 |
| 二、受贿罪犯罪对象被规定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其他利益 | 第10-11页 |
| 三、受贿罪犯罪对象被表达为利益、报酬 | 第11页 |
| 四、受贿罪犯罪对象被直接表述为贿赂 | 第11-12页 |
| 五、受贿罪犯罪对象被界定为“有价之物” | 第12页 |
| 六、“贿赂”内容被定义为“不正当好处” | 第12页 |
| 七、文化背景决定了法律表述的差异 | 第12-14页 |
| 第二章 现行刑法就“贿赂”内容的界定 | 第14-20页 |
| 第一节 现行刑法就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然规定 | 第14-15页 |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理论纷争 | 第15-17页 |
| 一、财物说:向传统致敬,恪守法律规定 | 第15页 |
| 二、财产性利益说:注重实践需要,适当扩大“贿赂”范围 | 第15-16页 |
| 三、利益说:“大小通吃”,尊重贿赂罪本质 | 第16-17页 |
| 第三节 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的理性反思 | 第17-20页 |
| 一、割裂了行贿手段间的内在联系 | 第17-18页 |
| 二、受贿罪所保护之法益被忽略 | 第18页 |
| 三、无法满足当下反腐斗争之需要 | 第18-20页 |
| 第三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实践认定及立法缺陷 | 第20-27页 |
| 第一节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 第20-23页 |
| 一、司法机关不再纠结于“财物”的语义解释 | 第20-21页 |
| 二、“财产性利益”得以入罪 | 第21-22页 |
| 三、立法缺失令“非财产性利益”贿赂逍遥法外 | 第22页 |
| 四、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的“贿赂”内容 | 第22-23页 |
| 第二节 贿赂手段的最新演进 | 第23-25页 |
| 一、性贿赂仍未入罪 | 第23-24页 |
| 二、著作权贿赂激增 | 第24页 |
| 三、提供子女升学、就业机会:“亲情”外衣下的权利交易 | 第24页 |
| 四、“借用”财物:道貌岸然后的“无赖”之举 | 第24-25页 |
| 第三节 贿赂的扩张凸显刑事法律立法缺陷 | 第25-27页 |
| 一、与其他部门法和国际条约存在冲突 | 第25页 |
| 二、人为造成立法空白,放纵犯罪 | 第25-26页 |
| 三、不利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 | 第26-27页 |
| 第四章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应然性表述 | 第27-39页 |
| 第一节 受贿罪客体的界定及特征解读 | 第27-30页 |
| 一、受贿罪客体的理性界定 | 第27-28页 |
| 二、解读受贿罪犯罪对象之三大属性 | 第28-30页 |
| 第二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 第30-34页 |
| 一、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 第30-31页 |
| 二、新的贿赂形式应受刑法规制 | 第31-32页 |
| 三、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精神 | 第32-34页 |
| 第三节 “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司法困境 | 第34-35页 |
| 一、“财物”替代概念的寻求 | 第34页 |
| 二、定罪量刑标准的再确定 | 第34页 |
| 三、证据的收集与证据链的形成 | 第34-35页 |
| 第四节 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最佳表达及立法完善 | 第35-39页 |
| 一、“不正当好处”——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应然表述 | 第35页 |
| 二、内涵概述:异于传统的表述方式 | 第35-36页 |
| 三、立法要求:定罪量刑标准的再建构 | 第36-37页 |
| 四、二元量刑标准的适用:以“性贿赂”为切入角度 | 第37页 |
| 五、侦查手段再升级:规制“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助推器 | 第37-39页 |
| 结论 | 第39-40页 |
| 参考文献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