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2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第一章 行政合同基本理论概述 | 第13-23页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涵义界定 | 第13-17页 |
一、域外各国的行政合同涵义 | 第13-15页 |
二、我国行政合同含义的界定 | 第15-17页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性质 | 第17-19页 |
第三节 行政合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行政优益权 | 第19-23页 |
一、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 第19-20页 |
二、行政优益权的内容 | 第20页 |
三、对行政优益权的控制 | 第20-23页 |
第二章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合同救济机制 | 第23-41页 |
第一节 域外行政合同制度概述 | 第23-25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 | 第23-24页 |
二、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 第24-25页 |
三、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 第25页 |
第二节 域外行政合同救济方式评析 | 第25-31页 |
一、以普通法为主的救济模式 | 第26-28页 |
二、以公法为主的救济模式 | 第28-29页 |
三、公私法兼而有之的救济模式 | 第29-30页 |
四、各国的救济模式之比较评析 | 第30-31页 |
第三章 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现状的分析 | 第31页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发展 | 第31-32页 |
第二节 我国目前行政合同救济方式的可选择模式 | 第32-41页 |
一、非诉讼解决机制 | 第32-35页 |
二、现有司法诉讼模式的解读——从两个不同的判例出发 | 第35-41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机制之构想 | 第41-62页 |
第一节 短期目标: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可行的诉讼救济模式 | 第42-45页 |
第二节 中期目标:形成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济方式 | 第45-50页 |
一、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45-46页 |
二、明确界定行政合同的标准 | 第46页 |
三、赋予行政主体以原告资格 | 第46-47页 |
四、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 第47-48页 |
五、原有审查模式的改进 | 第48页 |
六、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设置调解机制 | 第48-49页 |
七、健全裁判方式 | 第49-50页 |
第三节 远景目标:完备的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形成 | 第50-62页 |
一、缔约过失责任 | 第50-53页 |
二、违约责任 | 第53-55页 |
三、归责原则 | 第55-56页 |
四、违约行为 | 第56-58页 |
五、免责事由 | 第58页 |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 第58-60页 |
七、损失补偿 | 第60-62页 |
参考文献 | 第62-64页 |
致谢 | 第64-65页 |
个人简历 | 第65页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第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