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绪论 | 第9-23页 |
一、问题的缘起及选题的意义 | 第9-10页 |
二、文献综述 | 第10-17页 |
三、本文的概念界定及史料依据 | 第17-21页 |
四、本文的理论框架 | 第21-23页 |
第一章 立法宗旨:“安定民生” | 第23-43页 |
第一节 哈尔滨解放区民事权利各阶段状况:制定法规,保障人权、财权、地 | 第23-33页 |
一、1946 年《敌伪财产处理纲要》:分配土地房产,提高劳动者地位 | 第24-27页 |
二、1947 年《关于房租情况及意见》:保障市民房产权益 | 第27-29页 |
三、1948 年《关于肃清敌伪残余势力和保护工商业的方针及具体办法》:保障人权,保护工商业 | 第29-32页 |
四、1949 年《哈市战时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草案)》: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彻“劳资两利”指导方针 | 第32-33页 |
第二节 指导思想:“保障人权,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 第33-39页 |
一、从实际出发与群众路线:“处理案件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 | 第33-35页 |
二、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保护工商业者财产权不受侵害” | 第35-36页 |
三、兼顾各阶层利益:“保障资本家正当利润” | 第36-38页 |
四、废除国民政府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 第38-39页 |
第三节 行业践行之典型:由工厂工会主导保障劳资双方权益 | 第39-42页 |
一、对于资方侵犯劳方人权事件,轻者调处、重者起诉 | 第40-41页 |
二、纠正劳方错误劳动态度,保障资方合法权益 | 第41-42页 |
本章小结 | 第42-43页 |
第二章 制定法:形式多元、实用性强 | 第43-108页 |
第一节 法规制定机关:以行政机关为主 | 第43-51页 |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第45-46页 |
二、东北行政委员会 | 第46-47页 |
三、中共松江省工作委员会 | 第47页 |
四、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 | 第47-48页 |
五、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 第48-50页 |
六、哈尔滨卫戍司令部 | 第50页 |
七、其他 | 第50-51页 |
第二节 法规表现形式:多元性、可操作性强 | 第51-58页 |
一、办法、细则 | 第52-53页 |
二、条例(草案) | 第53-54页 |
三、合同规范 | 第54-55页 |
四、布告 | 第55-56页 |
五、指示 | 第56页 |
六、令、通令 | 第56-57页 |
七、其他 | 第57-58页 |
第三节 内容分类:以物权法规为主 | 第58-107页 |
一、物权:1948 年《处理房产纠纷暂行办法(草案)》 | 第61-81页 |
二、债权:1947 年《私有建筑物出租契约书》 | 第81-89页 |
三、继承权:1949 年《哈尔滨市处理继承办法草案》 | 第89-99页 |
四、人身权:1948 年《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 | 第99-107页 |
本章小结 | 第107-108页 |
第三章 司法实践:多元与现实选择性 | 第108-146页 |
第一节 适用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处理房屋纠纷暂行办法草案》 | 第108-118页 |
一、赵吉臣、冯永德迁让房屋案 | 第108-114页 |
二、张桂芝、赵作文解除姘度关系案 | 第114-118页 |
第二节 援引旧法:《六法全书》 | 第118-128页 |
一、公合盛油坊、高志广因交付物品涉讼案 | 第119-124页 |
二、工业部、五一实业公司解除契约案 | 第124-128页 |
第三节 新旧法相结合:《东北解放区婚姻条例》、《六法全书》 | 第128-139页 |
一、刘志远、王王氏抚养子女案 | 第128-133页 |
二、宋素珍、赵玉池离婚案件 | 第133-139页 |
第四节 体现民事习惯:苏侨习惯优先 | 第139-145页 |
一、卡特次、布依诺夫确认继承权案 | 第140-143页 |
二、士查斯特奈依、士查斯特奈牙离婚案件 | 第143-145页 |
本章小结 | 第145-146页 |
第四章 评价与思考 | 第146-177页 |
第一节 整体评价:利与弊 | 第146-155页 |
一、有保障性规定 | 第147-150页 |
二、有侵权性规定 | 第150-152页 |
三、有错位性规定 | 第152-155页 |
第二节 积极意义:民生的逐步改善 | 第155-159页 |
一、分配土地及房产,安定人民生活 | 第155-156页 |
二、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切实保障人权 | 第156-158页 |
三、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 | 第158-159页 |
第三节 现实选择:多元的传承 | 第159-171页 |
一、承袭苏联法与苏侨民事习惯 | 第159-162页 |
二、继承以往根据地民事法规 | 第162-163页 |
三、援引国民政府法律 | 第163-165页 |
四、对其他解放区的影响 | 第165-167页 |
五、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直接影响 | 第167-171页 |
第四节 当前思考:民事权利保障任重道远 | 第171-175页 |
一、立法应求稳定性与系统性而非“急就章” | 第171-172页 |
二、民事立法要改善民生,应始终与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相联系 | 第172-173页 |
三、应正确处理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 第173-175页 |
四、应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第175页 |
本章小结 | 第175-177页 |
结语 | 第177-181页 |
参考文献 | 第181-187页 |
致谢 | 第187-18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