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 第1-5页 |
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绪论 | 第9-13页 |
第一章 《海洋法公约》的“区域”环境保护制度 | 第13-29页 |
第一节 《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及环保义务 | 第13-16页 |
一、各国在“区域”资源开发制度上的博弈 | 第13-15页 |
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执行 | 第15-16页 |
第二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 第16-21页 |
一、“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 | 第16-19页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 第19-21页 |
第三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 | 第21-23页 |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平行开发制度下的职能机构 | 第21页 |
二、勘探规章规定的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环保职责 | 第21-23页 |
第四节 进行“区域”内活动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 第23-29页 |
一、“区域”内活动的不同阶段与模式 | 第23-24页 |
二、担保国模式下的环保义务和责任 | 第24-27页 |
三、国家直接探矿、勘探和开发模式下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 . 19 四、“发展中国家利益需要”对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影响 | 第27页 |
四、“发展中国家利益需要”对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影响 | 第27-28页 |
五、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28-29页 |
第二章 从其他国际公约中探析“区域”的环保制度 | 第29-45页 |
第一节 现有国际公约对“区域”环境保护的多重意义 | 第29-30页 |
一、环境保护视角下“区域”内活动的特点 | 第29页 |
二、有些公约能够直接适用于“区域”环境保护 | 第29-30页 |
三、有些公约提供成熟的借鉴经验 | 第30页 |
第二节 能够适用于“区域”内活动环保的国际公约 | 第30-40页 |
一、《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 | 第30-36页 |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 第36-38页 |
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 第38-40页 |
第三节为“区域”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的国际公约 | 第40-45页 |
一、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概况 | 第40-41页 |
二、油污事故发生的处理规则与制度 | 第41-45页 |
第三章 对中德美立法和海洋矿物学会示范法典的分析 | 第45-58页 |
第一节 中国的国内立法 | 第46-50页 |
一、中国现有海洋环保法为“区域”立法奠定基础 | 第46-47页 |
二、立法中的海洋环保制度 | 第47-50页 |
第二节 德、美的国内立法 | 第50-55页 |
一、德、美立法的代表性 | 第50-51页 |
二、德国《海底采矿法》的环保制度简析 | 第51-53页 |
三、美国《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法》的环保制度简析 | 第53-55页 |
第三节 海洋矿物学会的《海洋采矿环境管理准则》 | 第55-58页 |
一、基本情况与法律属性 | 第55-56页 |
二、《海洋采矿的环境管理准则》的主要制度 | 第56-58页 |
第四章 对中国“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立法建议 | 第58-65页 |
第一节 立法建议的法理基础 | 第58-59页 |
一、立法设置的前提 | 第58页 |
二、最大化避免担保国国家责任 | 第58页 |
三、充分注意其他公约和国内法的作用 | 第58-59页 |
第二节 具体的立法设置 | 第59-65页 |
一、探矿、勘探和采矿的申请与批准 | 第59-61页 |
二、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第61-62页 |
三、责任追究制度 | 第62-65页 |
结语 | 第65-66页 |
参考文献 | 第66-6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