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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研究

致谢第1-5页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9页
绪论第9-13页
第一章 《海洋法公约》的“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第13-29页
 第一节 《海洋法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及环保义务第13-16页
  一、各国在“区域”资源开发制度上的博弈第13-15页
  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执行第15-16页
 第二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第16-21页
  一、“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第16-19页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地位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第19-21页
 第三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1-23页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平行开发制度下的职能机构第21页
  二、勘探规章规定的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环保职责第21-23页
 第四节 进行“区域”内活动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第23-29页
  一、“区域”内活动的不同阶段与模式第23-24页
  二、担保国模式下的环保义务和责任第24-27页
  三、国家直接探矿、勘探和开发模式下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 . 19 四、“发展中国家利益需要”对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影响第27页
  四、“发展中国家利益需要”对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影响第27-28页
  五、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追究程序第28-29页
第二章 从其他国际公约中探析“区域”的环保制度第29-45页
 第一节 现有国际公约对“区域”环境保护的多重意义第29-30页
  一、环境保护视角下“区域”内活动的特点第29页
  二、有些公约能够直接适用于“区域”环境保护第29-30页
  三、有些公约提供成熟的借鉴经验第30页
 第二节 能够适用于“区域”内活动环保的国际公约第30-40页
  一、《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第30-36页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38页
  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38-40页
 第三节为“区域”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借鉴的国际公约第40-45页
  一、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概况第40-41页
  二、油污事故发生的处理规则与制度第41-45页
第三章 对中德美立法和海洋矿物学会示范法典的分析第45-58页
 第一节 中国的国内立法第46-50页
  一、中国现有海洋环保法为“区域”立法奠定基础第46-47页
  二、立法中的海洋环保制度第47-50页
 第二节 德、美的国内立法第50-55页
  一、德、美立法的代表性第50-51页
  二、德国《海底采矿法》的环保制度简析第51-53页
  三、美国《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法》的环保制度简析第53-55页
 第三节 海洋矿物学会的《海洋采矿环境管理准则》第55-58页
  一、基本情况与法律属性第55-56页
  二、《海洋采矿的环境管理准则》的主要制度第56-58页
第四章 对中国“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立法建议第58-65页
 第一节 立法建议的法理基础第58-59页
  一、立法设置的前提第58页
  二、最大化避免担保国国家责任第58页
  三、充分注意其他公约和国内法的作用第58-59页
 第二节 具体的立法设置第59-65页
  一、探矿、勘探和采矿的申请与批准第59-61页
  二、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61-62页
  三、责任追究制度第62-65页
结语第65-66页
参考文献第66-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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