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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研究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8页
目录第8-10页
序言第10-11页
一、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概述第11-14页
 (一)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的内涵第11页
 (二) 学理上交流权的特征第11-13页
  1. 交流权主体具有双向性第11-12页
  2. 交流权的实现方式是自由和秘密的第12页
  3. 交流权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第12-13页
 (三) 交流权的价值分析第13-14页
  1. 收集和及时了解相关的案件信息,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公平对抗第13页
  2. 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第13-14页
  3. 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第14页
二、 域外交流权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第14-18页
 (一) 域外交流权之规定第14-17页
  1. 美国第14-15页
  2. 日本第15-16页
  3. 英国第16页
  4. 国际性文件第16-17页
  5.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第17页
 (二) 域外交流权对我国的启示第17-18页
  1. 交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第17页
  2. 交流权行使应保证是自由的和秘密的第17-18页
  3. 立法可以对交流权设置合理的限制第18页
  4. 侵犯交流权应承担一定的程序性不利后果第18页
三、 我国交流权制度的现状第18-21页
 (一) 交流权保障性规定的现状第19-20页
  1. 明确了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第19页
  2. 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提前至侦查阶段第19页
  3. 普通案件律师凭“三证”可以直接会见第19-20页
  4. 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20页
  5. 将律师的通信权提前至侦查阶段第20页
 (二) 交流权限制性规定的现状第20-21页
  1. “三类特殊案件”经批准会见第20-21页
  2. 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限制通信权第21页
 (三) 交流权救济性规定的现状第21页
四、 我国交流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第21-24页
 (一) 交流权保障性规定的缺陷第21-22页
  1. 立法没有将会见权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第21-22页
  2. 立法对会见的时间、次数是否受到限制没有明确规定第22页
  3. 通信权缺乏保障性规定第22页
 (二) 交流权限制性规定的缺陷第22-24页
  1. 立法将会见的限制条件设置为三类特殊案件略有瑕疵第22-23页
  2. 立法设置的限制方式可能完全剥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第23页
  3. 立法不保障秘密通信权第23-24页
 (三) 交流权救济性规定的缺陷第24页
五、 完善我国交流权制度的基本构想第24-27页
 (一) 交流权保障性规定的完善第24-25页
  1. 将会见权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明确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第24页
  2. 明确规定会见不应有次数和时间限制第24-25页
  3. 确立通信权的保障性规定第25页
 (二) 我国交流权限制性规定的完善第25-26页
  1. 重新设定行使会见权的“例外规定”第25-26页
  2. 改革限制会见权的方式第26页
  3. 立法应对通信权设置合理的限制第26页
 (三) 我国交流权救济性规定的完善第26-27页
结语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30页
致谢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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