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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还是混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关系探讨

前言第1-9页
一、 分业经营——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例第9-12页
 (一)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立法背景第9-10页
 (二)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主要内容第10-11页
 (三)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分业经营的不彻底性第11-12页
二、 混业经营——以德国综合化全能银行制度为代表第12-16页
 (一) 制度演变第12-13页
 (二) 法律规定第13页
 (三) 形成环境第13-14页
 (四) 优缺点第14-16页
三、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比较分析第16-28页
 (一) 对实行分业经营的异议第16-21页
 (二) 混业经营的优越性、必要性及深层次原因第21-26页
 (三) 简短的结论第26-28页
四、 “由分至混”——以英、日、美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第28-33页
 (一) 英国的变革第28页
 (二) 日本的变革第28-29页
 (三) 美国的变革第29-31页
 (四) 对我国的启示第31-33页
五、 混业经营之风险防范第33-37页
 (一) 混业经营中的“防火墙”制度第33-35页
 (二) 其他措施第35-37页
六、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原因及发展趋势第37-49页
 (一)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第37-38页
 (二)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因第38-42页
 (三) 加入WTO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第42-49页
七、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顺应混业趋势的法律对策第49-56页
 (一) 明确金融立法指导思想第49页
 (二) 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第49页
 (三) 改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第49-51页
 (四) 着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第51-53页
 (五) 证券业的监管与发展第53页
 (六) 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第53-55页
 (七) 金融业务放开应采渐进主义第55页
 (八) 时机成熟时,选择混业经营第55-56页
结论第56-58页
参考文献第58-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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