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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第1-9页
Abstract第9-11页
引言第11-12页
第一部分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论第12-19页
 一 破产管理人制度学说第12-13页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13-19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第13-16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16-17页
  (三)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第17-19页
第二部分 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之研究第19-34页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9-23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第19-21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第21-22页
  (三)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第22-23页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与义务第23-26页
  (一) 全面接管破产财产第23页
  (二) 妥善保管、清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23-24页
  (三) 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企业第24页
  (四) 参加诉讼、和解活动第24-25页
  (五) 行使撤销权及承认抵销权和取回权第25页
  (六) 变价破产财产、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第25-26页
  (七) 向法院报告工作第26页
 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第26-29页
  (一) 法院的监督第26-27页
  (二) 债权人会议代表机关的监督——破产监督人第27-28页
  (三) 专设行政机构的监督第28-29页
 四、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第29-34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第29-31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第31-34页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第34-55页
 一、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第34-39页
  (一) 称谓的不规范与法律性质的不明确第34页
  (二) 组建成本的昂贵与选任制度的不合理第34-36页
  (三) 管理“真空”的存在与临时管理人的缺乏第36-37页
  (四) 职责规定与报酬制度的不明确第37-38页
  (五) 监督机制的缺乏与法律责任的空洞第38-39页
 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评析第39-46页
  (一) 破产管理人称谓及概念第39-41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第41-45页
  (三)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45页
  (四)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第45-46页
 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构建之设想第46-55页
  (一) 以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46-48页
  (二) 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第48-49页
  (三) 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第49-50页
  (四) 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制第50-52页
  (五)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机制与责任制度第52-55页
参考文献第55-57页
后记第57-58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第58-59页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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