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第1-11页 |
第一章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 | 第11-16页 |
第一节 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 第11-13页 |
一、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 第11页 |
三、专利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特点的民事权利 | 第11-12页 |
三、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无形财产权特点的特殊的民事权利 | 第12-13页 |
第二节 专利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 | 第13-14页 |
一、无形性 | 第13页 |
二、法律确认性 | 第13页 |
三、独占性 | 第13-14页 |
第三节 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之中国专利法现状 | 第14-16页 |
一、专利法第九条 | 第14页 |
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第14-15页 |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第15-16页 |
第二章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 | 第16-20页 |
第一节 适用中国专利法仍存在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 第16-18页 |
一、在先、在后发明专利申请时序关系 | 第16页 |
二、不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讨论的范畴的情形 | 第16-17页 |
三、属于重复授予专利权讨论的范畴的情形 | 第17-18页 |
第二节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 | 第18-20页 |
一、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含义 | 第18页 |
二、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之审查实践 | 第18-19页 |
三、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之法律对策 | 第19-20页 |
第三章 不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弊端 | 第20-34页 |
第一节 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 第23-25页 |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首先获得一专利权 | 第24页 |
二、同一申请人再次获得一专利权 | 第24-25页 |
三、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于20年,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 第25页 |
第二节 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 第25-27页 |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施行一次行政授权行为 | 第26页 |
二、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次施行行政授权行为 | 第26-27页 |
三、导致行政授权行为的浪费 | 第27页 |
第三节 造成申请人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并且同时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的重复量过大 | 第27-30页 |
一、申请人不能充分主张权利 | 第27-28页 |
二、造成申请人自身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 | 第28-29页 |
三、同时产生大量技术信息相同且法律状态均为有效状态的专利文献 | 第29-30页 |
第四节 公权力失去权威性 | 第30-31页 |
一、公权力作出一次行政行为 | 第30页 |
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导致私权力否定在先的公权力 | 第30-31页 |
三、公权力的权威性遭到破坏 | 第31页 |
第五节 现行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处理方式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 第31-34页 |
一、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例介绍采用“抵触申请”的处理方式来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 | 第32-33页 |
二、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处理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与我国类似 | 第33页 |
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 第33-34页 |
第四章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优越性 | 第34-40页 |
第一节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 第34-36页 |
一、目前该种处理方式最优 | 第34-35页 |
二、处理标准统一的需要 | 第35页 |
三、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 第35-36页 |
第二节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可行性 | 第36-38页 |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 | 第36-37页 |
二、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抵触申请”是较成熟的处理方式 | 第37-38页 |
三、对中国专利制度的稳定性的冲击不大 | 第38页 |
第三节 扩大发明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适用范围的优越性 | 第38-40页 |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 | 第39页 |
二、避免了第三章论述的五种弊端 | 第39页 |
三、处理方式统一 | 第39-40页 |
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