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2页 |
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立法 | 第12-23页 |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第12-18页 |
(一)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条件 | 第13-16页 |
(二)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消极条件 | 第16-18页 |
二、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 第18-19页 |
三、破产管理人的指定 | 第19-20页 |
(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时间 | 第19页 |
(二)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 第19-20页 |
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 | 第20-23页 |
(一) 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 | 第20页 |
(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 | 第20-23页 |
第二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存在的缺陷 | 第23-28页 |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第23页 |
二、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方式不合理 | 第23-24页 |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 第24-25页 |
四、破产管理人的设置程序不合理 | 第25-26页 |
五、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瑕疵 | 第26-28页 |
(一) “依法设立的清算组”规定不明确 | 第26-27页 |
(二) 资质标准不统一、个人执业与法律冲突 | 第27-28页 |
第三部分 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 | 第28-36页 |
一、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比较 | 第28-31页 |
(一) 大陆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第28-29页 |
(二) 英美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 第29-30页 |
(三) 两大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30-31页 |
二、国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立法例 | 第31-33页 |
(一) 法院主导型 | 第31-32页 |
(二) 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法院选任为补充 | 第32页 |
(三) “双轨制”选任方式 | 第32-33页 |
三、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 第33-34页 |
四、国外破产管理人的变更 | 第34-36页 |
(一)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主体 | 第34页 |
(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事由 | 第34-35页 |
(三)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 | 第35-36页 |
第四部分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范与完善 | 第36-44页 |
一、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产之受托人 | 第36-38页 |
(一) 可以解决大陆法系中各种学说与法理的冲突 | 第37页 |
(二) 符合破产法“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 | 第37-38页 |
(三) 借鉴英美立法例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 第38页 |
二、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 第38-39页 |
三、建立“双轨制”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第39-40页 |
四、管理人名册编制机制的完善 | 第40页 |
五、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规范与完善 | 第40-41页 |
六、尽快消除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冲突 | 第41-44页 |
(一)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理性 | 第41-42页 |
(二)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与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 第42-43页 |
(三)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设立 | 第43-44页 |
结束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