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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2页
第一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立法第12-23页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第12-18页
  (一)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积极条件第13-16页
  (二) 破产管理人任职的消极条件第16-18页
 二、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18-19页
 三、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第19-20页
  (一)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时间第19页
  (二)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第19-20页
 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第20-23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第20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第20-23页
第二部分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存在的缺陷第23-28页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23页
 二、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方式不合理第23-24页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合理第24-25页
 四、破产管理人的设置程序不合理第25-26页
 五、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瑕疵第26-28页
  (一) “依法设立的清算组”规定不明确第26-27页
  (二) 资质标准不统一、个人执业与法律冲突第27-28页
第三部分 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立法第28-36页
 一、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比较第28-31页
  (一) 大陆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第28-29页
  (二) 英美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第29-30页
  (三) 两大法系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比较第30-31页
 二、国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立法例第31-33页
  (一) 法院主导型第31-32页
  (二) 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法院选任为补充第32页
  (三) “双轨制”选任方式第32-33页
 三、国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第33-34页
 四、国外破产管理人的变更第34-36页
  (一)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主体第34页
  (二)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事由第34-35页
  (三) 破产管理人的变更方式第35-36页
第四部分 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范与完善第36-44页
 一、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为破产财产之受托人第36-38页
  (一) 可以解决大陆法系中各种学说与法理的冲突第37页
  (二) 符合破产法“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第37-38页
  (三) 借鉴英美立法例有一定的制度基础第38页
 二、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第38-39页
 三、建立“双轨制”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第39-40页
 四、管理人名册编制机制的完善第40页
 五、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的规范与完善第40-41页
 六、尽快消除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冲突第41-44页
  (一)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理性第41-42页
  (二)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与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第42-43页
  (三)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设立第43-44页
结束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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