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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证据制度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9页
序言第19-24页
 一、选题背景第19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第19-20页
 三、研究的问题、内容框架及观点第20-23页
 四、研究路径与方法第23-24页
第一章 清代司法衙门第24-37页
 第一节 清代地方司法衙门第24-28页
  一、省级司法衙门第24-25页
  二、道第25-26页
  三、府(直隶厅、直隶州)第26-27页
  四、县(散州、散厅)第27-28页
  五、基层组织第28页
 第二节 清代中央司法衙门第28-32页
  一、刑部第28-29页
  二、都察院第29页
  三、大理寺第29-30页
  四、理藩院第30页
  五、八旗都统衙门第30页
  六、通政使司第30-31页
  七、宗人府第31-32页
 第三节 管辖与回避第32-37页
  一、管辖第32-36页
  二、回避第36-37页
第二章 诉讼参与人第37-49页
 第一节 概说第37-38页
  一、诉讼参与人第37页
  二、诉讼参与人之身份类型第37-38页
 第二节 官员第38-41页
  一、官员第38-41页
  二、官员亲属第41页
 第三节 生监第41-43页
  一、生监概述第41-42页
  二、生监在诉讼中的特权第42-43页
 第四节 旗人第43-44页
  一、旗人概述第43页
  二、旗人在诉讼上的特权第43-44页
 第五节 雇工人和奴婢第44-46页
  一、雇工人第44-45页
  二、奴婢第45-46页
 第六节 妇女第46-49页
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第49-73页
 第一节 审前程序第49-54页
  一、放告与呈控第49-50页
  二、批词与受理第50-51页
  三、查勘与检验第51页
  四、通禀与通详第51-52页
  五、传唤与拘提第52-53页
  六、访闻与缉捕第53-54页
  七、羁押与保释第54页
 第二节 审理程序第54-60页
  一、审前准备第54-55页
  二、公堂审理第55页
  三、调处与堂断第55-58页
  四、定拟招解第58页
  五、审理期限第58-60页
 第三节 覆审程序第60-63页
  一、府(直隶州、厅)为第二级审理衙门第60-61页
  二、道为第三级审理衙门第61页
  三、按察使司为第四级审理衙门第61-62页
  四、督抚为第五级审理衙门覆审第62页
  五、刑部或三法司核拟第62-63页
  六、顺天府与奉天府所属州县覆审程序第63页
 第四节 秋审与朝审程序第63-65页
  一、秋审第63-65页
  二、朝审第65页
 第五节 执行程序第65-67页
  一、五刑之执行第65-67页
  二、其他刑罚之执行第67页
 第六节 民事诉讼程序第67-73页
  一、呈控与批阅第67-68页
  二、传唤与勘丈第68页
  三、审理第68-69页
  四、调处与和息第69-70页
  五、堂断第70-71页
  六、承审期限第71页
  七、执行第71-72页
  八、上控第72-73页
第四章 原告之供第73-101页
 第一节 呈状第73-77页
  一、代书问明缘由第73-74页
  二、填写正、副状第74-75页
  三、各类案件之状式第75-77页
 第二节 清代档案中的呈状格式第77-84页
  一、状首第80-81页
  二、呈控事由第81-82页
  三、正印官批示第82-84页
  四、状式条例第84页
 第三节 状式条例第84-89页
  一、状式条例之历史沿革第84-85页
  二、清代各地之状式条例第85-88页
  三、清代状式条例之程序属性分析第88-89页
 第四节 其他告状方式第89-97页
  一、投词第89-91页
  二、喊禀第91-92页
  三、投禀贴第92-93页
  四、告发第93-94页
  五、参劾第94-97页
 第五节 收呈时讯问原告第97-101页
  一、先讯问原告之法律依据及意义第97-98页
  二、当堂审讯之内容第98-99页
  三、讯问原告之方法第99-101页
第五章 被告之供第101-133页
 第一节 概说第101-102页
  一、被告之供第101页
  二、诉状第101-102页
 第二节 传集被告之方式第102-113页
  一、传唤第102-104页
  二、拘提第104-108页
  三、缉捕第108-113页
 第三节 看押与保释第113-116页
  一、看押第113-114页
  二、保释第114-116页
 第四节 讯问被告之方法第116-119页
  一、激将法第116-117页
  二、自生暗鬼法第117页
  三、隔别讯供法第117-119页
  四、印板问供法第119页
 第五节 刑讯取供法第119-125页
  一、刑具第120-121页
  二、刑讯的决定者和执行者第121-122页
  三、刑讯的对象和条件第122-124页
  四、刑讯的记录及申报第124-125页
 第六节 讯问被告之内容第125-127页
  一、命案之审讯第125-126页
  二、盗案之审讯第126页
  三、其它案件之审讯第126-127页
 第七节 被告之招供第127-133页
  一、供状(或供单)第127-129页
  二、招状第129-133页
第六章 干证及乡邻、保甲等人之供第133-152页
 第一节 干证第133-138页
  一、干证的资格第133-135页
  二、干证人数的要求第135-137页
  三、干证权利和义务第137-138页
 第二节 牌甲首领等人第138-144页
  一、任职资格及执照第139-140页
  二、职责第140-141页
  三、保甲首领等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第141-144页
 第三节 中人与媒妁第144-152页
  一、中人第144-149页
  二、媒妁第149-152页
第七章 勘丈记录第152-169页
 第一节 勘丈的主体及程序第152-154页
  一、勘丈之案件类型第152-153页
  二、勘丈的主体第153页
  三、勘丈弓尺之标准第153-154页
  四、勘丈的时间第154页
 第二节 勘丈之程序第154-159页
  一、勘丈之申请与决定第154-156页
  二、勘丈之实施第156-159页
 第三节 田土、水利、坟山类案件的勘丈第159-169页
  一、田土类案件的勘丈第159-161页
  二、水利类案件的勘丈第161-166页
  三、坟山类案件之勘丈第166-169页
第八章 书证第169-203页
 第一节 书证的的概念和分类第169-171页
  一、书证概述第169-170页
  二、书证之分类第170-171页
 第二节 红契与白契第171-176页
  一、白契第171-173页
  二、红契第173-175页
  三、红契、白契在诉讼中的运用第175-176页
 第三节 户口薄、门牌、地丁清册第176-179页
  一、门牌第176-178页
  二、地丁清册第178页
  三、户籍书证在诉讼中运用第178-179页
 第四节 鱼鳞册、黄册等赋役方面文书第179-182页
  一、鱼鳞册第180页
  二、黄册第180页
  三、串票第180-181页
  四、易知由单第181-182页
 第五节 婚姻与继承方面文书第182-189页
  一、婚约、休书等婚姻方面文书第182-184页
  二、继承方面的文书第184-189页
 第六节 地方志、谱谍、碑刻第189-197页
  一、地方志第189-190页
  二、谱谍第190-194页
  三、碑刻第194-197页
 第七节 诗词、文集、笔记、小说等著作第197-200页
  一、概述第197-198页
  二、诗词、文集等著作与文字狱第198-200页
 第八节 粘单、揭单、失单第200-203页
  一、粘单第200-201页
  二、揭单第201-202页
  三、失单第202-203页
第九章 物证第203-216页
 第一节 物证概述第203-205页
  一、物证概念第203-204页
  二、物的分类第204-205页
  三、物证的特点第205页
 第二节 几类特殊的物证第205-216页
  一、指纹第205-208页
  二、笔迹第208-211页
  三、人体物质第211-214页
  四、毒物第214-216页
第十章 检验报告第216-243页
 第一节 检验概论第216-217页
  一、检验概述第216页
  二、清代之检验成就第216-217页
 第二节 检验人员及违法检验之责任第217-222页
  一、检验人员第217-221页
  二、违法检验之责任第221-222页
 第三节 检验前之准备第222-225页
  一、受理报案第222-223页
  二、检验前准备第223-225页
 第四节 人命案尸体检验第225-229页
  一、填入尸身基本情况第225-226页
  二、对尸身作净化处理第226页
  三、用“四缝尸首”法验尸第226-227页
  四、用“仰面合面”法验尸第227-228页
  五、检妇女尸和胎儿尸第228-229页
 第五节 尸图尸格式第229-233页
  一、尸图式第229页
  二、尸格式第229-232页
  三、填写检尸图格注意事项第232-233页
 第六节 人命案骨骼之检验第233-235页
  一、检验骨骼之方法第233-234页
  二、检验骨骼之顺序第234-235页
 第七节 检骨图格第235-238页
  一、检骨图第235-236页
  二、检骨格第236-238页
 第八节 斗殴案检验第238-240页
  一、斗殴案之检验第238-239页
  二、斗殴案之保辜第239-240页
 第九节 覆检和免检第240-243页
  一、覆检第240-241页
  二、免检第241-243页
第十一章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第243-274页
 第一节 供词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第243-253页
  一、讯问供词的地点第243-244页
  二、讯问供词的时间第244-245页
  三、参与讯问之人员第245-246页
  四、讯问前准备程序第246-248页
  五、当堂讯供之顺序第248-249页
  六、收集与审查判断之方法第249-253页
  七、当堂讯供注意事项第253页
 第二节 上司批驳之后讯问供词第253-255页
  一、驳审案件第253-254页
  二、重新讯问获取供词第254-255页
 第三节 命案、盗案的现场勘查第255-260页
  一、命案现场勘查第256-258页
  二、盗案现场勘查第258-259页
  三、现场勘查记录第259-260页
 第四节 检验报告之收集第260-261页
  一、命案之检验报告第260页
  二、斗殴案之检验报告第260-261页
 第五节 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第261-264页
  一、起赃第261-262页
  二、辨认第262-263页
  三、估价与鉴定第263-264页
 第六节 证据的保全第264-274页
  一、各类供词的保全第264-272页
  二、物证的保管与处理第272-274页
第十二章 证据的运用第274-307页
 第一节 证据在起诉时的运用第274-278页
  一、人命案第274页
  二、斗殴案第274页
  三、窃盗案第274-275页
  四、婪赃案第275页
  五、奸情案第275页
  六、赌博案第275-276页
  七、婚姻案第276页
  八、田土案第276页
  九、钱债案第276-278页
 第二节 证据在通禀中的运用第278-279页
  一、禀文第278-279页
  二、禀文式样第279页
 第三节 证据在通详中的运用第279-287页
  一、命案通详第280-285页
  二、盗案通详第285-286页
  三、驳审覆详式样第286-287页
 第四节 证据在认定案件中运用第287-295页
  一、叙供第287-289页
  二、勘验第289页
  三、审勘第289-291页
  四、案例第291-295页
 第五节 认定案件事实之原则第295-301页
  一、遵循伦理原则第295-296页
  二、据供定案原则第296-297页
  三、兼顾情理原则第297-300页
  四、疑罪惟轻原则第300-301页
 第六节 听讼判例第301-307页
  一、程介石呈控父亲程筱山伪造官印一案第301-302页
  二、孙幼之呈控程木生狂悖不法一案第302-303页
  三、龚大大缢死杨世南一案第303-305页
  四、民妇呈为改醮一案第305页
  五、周遇春与姚之让争地一案第305-307页
结论第307-317页
 一、供词第307-309页
 二、勘丈记录第309-310页
 三、书证第310-312页
 四、物证第312-313页
 五、检验报告第313-317页
参考文献第317-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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