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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书证中心主义”评析

内容提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书证中心主义”概述第12-20页
 (一) “书证中心主义”的含义第12-13页
 (二) “书证中心主义”的渊源第13-15页
 (三) “书证中心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第15-20页
  1. 证据表现形式的单一性第16-17页
  2. 举证上的“朗读原则”第17页
  3. 质证上的形式主义第17-18页
  4. 文书裁判第18-19页
  5. 二审程序是一审的延续和复制第19-20页
二、“书证中心主义”之成因第20-23页
 (一) 诉讼习惯和国民心理第21页
 (二) 行政化的线性诉讼构造第21-22页
 (三) 缺乏限制书面证据的具体规则第22-23页
三、“书证中心主义”之利弊第23-30页
 (一) 书面证据之合理性分析第23-25页
 (二) “书证中心主义”之弊害第25-30页
  1. 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第25-28页
  2. 影响程序正义第28-29页
  3. 降低诉讼效率第29-30页
四、“书证中心主义”之消解第30-44页
 (一) “书证中心主义”消解的基本思路第30-31页
 (二) “书证中心主义”消解的原则第31-33页
  1. 保障实体真实的发现第31-32页
  2. 不违背程序正义第32页
  3. 衡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第32-33页
 (三) “书证中心主义”消解的具体规则第33-39页
  1. 根据案件所做的区分第33-36页
  2. 根据待证事实所做的区分第36-37页
  3. 根据证据属性所做的区分第37-39页
 (四) 我国“书证中心主义”消解之设想第39-44页
  1.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第39-40页
  2. 普通刑事案件的例外容许条件第40-42页
  3.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应放宽书面证据的限制条件第42-43页
  4. 死刑案件应当对书面证据的使用提出更高的要求第43-44页
结语第44-45页
致谢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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