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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上债权的保护--兼论基层群众性组织担任无主遗产管理人的合理性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10页
一、无主遗产债权上不能行使代位权第10-14页
 (一) 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不足第10-11页
 (二) 与代位权的设计原理不符第11-12页
 (三) 被代位标的性质已改变第12-14页
二、无主遗产债权的实现方式——设立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第14-27页
 (一) 无主遗产的归属第14-17页
 (二) 公示催告程序的局限第17-19页
 (三) 设立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第19-27页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无主遗产的管理人的合理性第27-32页
 (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立场、地位第29页
 (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有利条件第29-32页
四、无主遗产债权的实现第32-40页
 (一) 清算的前置程序——搜索继承人程序第32-35页
 (二) 清算程序中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第35-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42-43页
致谢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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