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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绪论第10-12页
第一章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概述第12-21页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概述第12-15页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外延第12-14页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内涵与外延第14-15页
 二、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意义第15-21页
  (一)引出本文研究的三组案例第15-18页
  (二)案例小结与问题提出第18-19页
  (三)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重要性第19-21页
第二章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标准和类型化研究第21-39页
 一、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一般标准第21-25页
  (一)可预见性标准第21-23页
  (二)邻近性标准第23-24页
  (三)合理信赖标准第24-25页
 二、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具体标准第25-28页
  (一)法定标准第26页
  (二)特殊标准第26-27页
  (三)善良管理人标准第27-28页
  (四)一般注意标准第28页
 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比较法研究第28-33页
  (一)大陆法系的判例发展和理论确立第28-31页
  (二)普通法系中注意义务的确立和发展第31-33页
  (三)小结第33页
 四、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类型化第33-39页
  (一)场所的管理人第34-35页
  (二)活动的组织者第35-36页
  (三)职业活动的从事者第36-37页
  (四)在先行为义务人第37-38页
  (五)基于社会密切关系产生的义务主体第38-39页
第三章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界定及完善第39-55页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立法现状第39-43页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9-40页
  (二)《侵权责任法》第40-41页
  (三)其他法律法规第41-43页
 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司法实践第43-46页
  (一)基于合同附随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第43-44页
  (二)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雏形第44页
  (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正式确立与拓展第44-46页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第46-49页
  (一)不全面:立法列举偏颇经营性社会活动主体第46页
  (二)欠正义:义务内容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主体第46-47页
  (三)范围模糊:未界定“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第47-48页
  (四)尚存争议:私人场所管理人和在先行为义务人第48-49页
  (五)实务困境:概念混淆、适用出现偏差第49页
 四、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实证与理论完善第49-55页
  (一)立法上拓宽主体范围第49-51页
  (二)司法中纠正适用偏差第51-54页
  (三)民法学对义务主体研究的技术支持第54-55页
结论第55-56页
参考文献第5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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