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导论 | 第12-20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2-13页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13-14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4-17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7-18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8页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18-20页 |
第一章 航运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由来与特点 | 第20-25页 |
第一节 航运企业破产的司法冲突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20-22页 |
一、上海海事法院拍卖“连润6”轮执行异议案 | 第20-21页 |
二、地方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的司法观点比较 | 第21-22页 |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 第22页 |
第二节 航运企业破产的特点 | 第22-25页 |
一、破产债权由海事债权和一般债权组成 | 第22-23页 |
二、破产劳动债权人主要以船员为主 | 第23页 |
三、破产财产的核心是船舶 | 第23页 |
四、海事海商纠纷适用特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 | 第23-25页 |
第二章 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 第25-30页 |
第一节 破产法与海诉法管辖制度之间的冲突与衔接 | 第25-28页 |
一、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的冲突 | 第25-26页 |
二、现行法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之间冲突的衔接 | 第26-28页 |
第二节 对现行法下管辖衔接结果的反思 | 第28-30页 |
一、管辖制度应当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 | 第28-29页 |
二、应当真正实现专门管辖制度的意旨 | 第29-30页 |
第三章 破产航运企业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 第30-44页 |
第一节 破产航运企业的财产保全 | 第30-36页 |
一、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的区别 | 第30-32页 |
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 | 第32页 |
三、海事请求保全与《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关系 | 第32-34页 |
四、扣押船舶期间保管费用的承担与破产法的冲突 | 第34-36页 |
第二节 破产航运企业的财产执行 | 第36-39页 |
一、船舶拍卖的特殊性 | 第36-38页 |
二、船舶拍卖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关系 | 第38-39页 |
第三节 光租船舶的保全与执行 | 第39-44页 |
一、光租船舶可扣押可拍卖的立法历程 | 第40-41页 |
二、光租船舶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破产取回权 | 第41-44页 |
第四章 破产航运企业的破产清偿 | 第44-52页 |
第一节 破产海事债权人的别除权清偿 | 第44-47页 |
一、海事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 第44-45页 |
二、船舶优先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清偿 | 第45-47页 |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破产清算 | 第47-52页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 第48-49页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与适用 | 第49-52页 |
第五章 建立航运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第52-58页 |
第一节 制定专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 第52-55页 |
一、海事海商法规与破产法规存在冲突 | 第52-53页 |
二、破产法原则与目的的要求 | 第53-55页 |
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发展 | 第55页 |
第二节 制定专门司法解释的建议 | 第55-58页 |
一、明确海事法院对符合特定要求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件的专门管辖权 | 第56页 |
二、明确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 第56-57页 |
三、明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 第57-58页 |
结语 | 第58-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3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第63-64页 |
后记 | 第64-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