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11-14页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第11页 |
二、现有文献综述 | 第11-12页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12-13页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13-14页 |
第一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及司法认定 | 第14-21页 |
第一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 | 第15-17页 |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 | 第16页 |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的行为 | 第16-17页 |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的行为 | 第17页 |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 第17-21页 |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行为的司法认定 | 第18-19页 |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 第19页 |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行为的司法认定 | 第19-21页 |
第二章 支付宝账户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研究 | 第21-29页 |
第一节 支付宝公司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 第21-24页 |
一、支付宝的产生背景及业务现状 | 第22-23页 |
二、金融法中的金融机构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 第24-29页 |
一、支付宝账户余额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 第24-25页 |
二、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与信用卡的关系 | 第25-26页 |
三、蚂蚁花呗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 第26-29页 |
第三章 刑法视野下支付宝账户资金的性质认定 | 第29-38页 |
第一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类型 | 第29-30页 |
一、“余额型”资金 | 第29页 |
二、“透支型”资金 | 第29-30页 |
第二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产性利益之合理性辨析 | 第30-34页 |
一、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并不明确 | 第31页 |
二、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 第31-33页 |
三、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上的疑问 | 第33-34页 |
第三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物之可行性分析 | 第34-38页 |
一、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刑法中的财物:以货币的数字化为例 | 第35-36页 |
二、“余额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 第36页 |
三、“透支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 第36-38页 |
第四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解决 | 第38-48页 |
第一节 现有理论观点综述 | 第38-39页 |
一、盗窃罪说 | 第38-39页 |
二、诈骗罪说 | 第39页 |
第二节 “诈骗罪说”之证成 | 第39-46页 |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 第40-41页 |
二、支付宝公司而非支付宝程序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机器能否被骗的思考 | 第41-44页 |
三、支付宝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用户的财物 | 第44-46页 |
第三节 “盗窃罪说”之否定 | 第46-48页 |
结语 | 第48-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6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6-57页 |
后记 | 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