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6页 |
导言 | 第9-17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10页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10页 |
三、文献综述 | 第10-14页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4-15页 |
五、论文结构 | 第15页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15-17页 |
第一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定性的背景与基础法律关系 | 第17-27页 |
第一节 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财产犯罪的影响 | 第17-21页 |
一、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财产犯罪对象和手段的影响 | 第17-19页 |
二、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财产犯罪行为定性的影响 | 第19-21页 |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 第21-27页 |
一、支付宝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22-25页 |
二、支付宝用户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25-27页 |
第二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第27-36页 |
第一节 债权的转让不可能通过盗窃方式实现 | 第27-32页 |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实际上是冒充债权人做出债权转让行为 | 第28-30页 |
二、债权的转让依赖债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第30-31页 |
三、“债权的转让能够通过盗窃手段实现”缺乏理论根据 | 第31-32页 |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第32-36页 |
一、财产的占有和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 | 第32-33页 |
二、侵财行为不具有秘密性 | 第33-34页 |
三、割裂了犯罪行为的整体过程和环节 | 第34-36页 |
第三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 第36-54页 |
第一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36-45页 |
一、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冒用行为” | 第36-37页 |
二、行为人通过冒用行为使支付宝陷入错误认识 | 第37-42页 |
三、支付宝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 | 第42-44页 |
四、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 第44-45页 |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第45-51页 |
一、支付宝账户不能被解释成刑法中的信用卡 | 第45-48页 |
二、被骗人为支付宝而非银行 | 第48-49页 |
三、金融秩序未受到侵害 | 第49-51页 |
第三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 第51-54页 |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体系合理性 | 第51-52页 |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现实合理性 | 第52-54页 |
结语 | 第54-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8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8-59页 |
后记 | 第59-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