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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的解决机制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导论第9-11页
一、对基本法解释产生冲突的原因第11-20页
    (一) 在法治观念方面存在差异第11-13页
        1. 司法独立与代表机关至上的冲突第11-12页
        2. 人权保障与稳定繁荣的冲突第12-13页
    (二) 在法律解释体制方面存在差异第13-15页
        1. 法律解释主体的差异第13-14页
        2. 法律解释的效力不同第14-15页
        3. 法律解释的目的不同第15页
    (三) 在解释方法上存在差异第15-20页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方法第15-17页
        2. 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第17-20页
二、现行《香港基本法》释法设计及其暴露出的问题第20-23页
    (一) 关于香港特区法院的解释权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第20-21页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固有解释权与特区法院经授权解释权的关系问题第20-21页
        2. 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判断问题第21页
    (二)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程序问题第21-23页
        1. 香港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程序问题第21-22页
        2. 香港特区政府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程序问题第22页
        3. 关于基本法委员会运作的程序问题第22-23页
三、基本法解释冲突的解决机制第23-33页
    (一)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权的性质第23-26页
        1. 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因授权而享有的,具有从属性第23-24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所有条款的解释权第24-25页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扩大和变更授权范围,理论上可收回授权第25页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可以主动解释也可以被动解释第25-26页
    (二) 明晰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各自的解释权限范围第26-28页
        1. 明确“自治范围内”、'“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判断主体第26页
        2. 在程序上借鉴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第26-28页
    (三) 加强交流与对话,寻求释法方法上的靠拢第28-29页
        1. 加强交流与对话,减少香港对大陆释法的误解第28-29页
        2. 寻求两种解释方法的一致性第29页
    (四) 将行政长官请求国务院提请释法作为宪法惯例加以适用第29-31页
        1. 对行政长官请求解释基本法的质疑第29-30页
        2. 国务院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第30-31页
    (五) 加强基本法委员会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的协调功能第31-33页
        1. 基本法委员会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第32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也应充分重视基本法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第32-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7页
致谢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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