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导论 | 第9-11页 |
一、对基本法解释产生冲突的原因 | 第11-20页 |
(一) 在法治观念方面存在差异 | 第11-13页 |
1. 司法独立与代表机关至上的冲突 | 第11-12页 |
2. 人权保障与稳定繁荣的冲突 | 第12-13页 |
(二) 在法律解释体制方面存在差异 | 第13-15页 |
1. 法律解释主体的差异 | 第13-14页 |
2. 法律解释的效力不同 | 第14-15页 |
3. 法律解释的目的不同 | 第15页 |
(三) 在解释方法上存在差异 | 第15-20页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方法 | 第15-17页 |
2. 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 | 第17-20页 |
二、现行《香港基本法》释法设计及其暴露出的问题 | 第20-23页 |
(一) 关于香港特区法院的解释权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 | 第20-21页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固有解释权与特区法院经授权解释权的关系问题 | 第20-21页 |
2. 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判断问题 | 第21页 |
(二)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程序问题 | 第21-23页 |
1. 香港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程序问题 | 第21-22页 |
2. 香港特区政府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程序问题 | 第22页 |
3. 关于基本法委员会运作的程序问题 | 第22-23页 |
三、基本法解释冲突的解决机制 | 第23-33页 |
(一)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权的性质 | 第23-26页 |
1. 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因授权而享有的,具有从属性 | 第23-24页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所有条款的解释权 | 第24-25页 |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扩大和变更授权范围,理论上可收回授权 | 第25页 |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可以主动解释也可以被动解释 | 第25-26页 |
(二) 明晰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各自的解释权限范围 | 第26-28页 |
1. 明确“自治范围内”、'“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判断主体 | 第26页 |
2. 在程序上借鉴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 | 第26-28页 |
(三) 加强交流与对话,寻求释法方法上的靠拢 | 第28-29页 |
1. 加强交流与对话,减少香港对大陆释法的误解 | 第28-29页 |
2. 寻求两种解释方法的一致性 | 第29页 |
(四) 将行政长官请求国务院提请释法作为宪法惯例加以适用 | 第29-31页 |
1. 对行政长官请求解释基本法的质疑 | 第29-30页 |
2. 国务院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 | 第30-31页 |
(五) 加强基本法委员会在基本法解释问题上的协调功能 | 第31-33页 |
1. 基本法委员会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 第32页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也应充分重视基本法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 第32-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7页 |
致谢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