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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页
绪论第9-12页
    一 问题的提出第9页
    二 国内外研究简述第9-10页
    三 研究思路第10页
    四 研究方法第10-11页
    五 文章结构第11-12页
第一章 行政协议在我国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定位第12-21页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界定和性质第12-16页
        一 行政协议的界定第12-15页
        二 行政协议的性质第15-16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界定和体系第16-20页
        一 行政行为的界定第16-19页
        二 行政行为的体系第19-20页
    第三节 行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第20-21页
第二章 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救济的现状和问题第21-33页
    第一节 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协议诉讼的内容第21-22页
        一 行政协议概念和受案类型得到确定第21-22页
        二 对管辖和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第22页
        三 明确部分内容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第22页
    第二节 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第22-33页
        一 受案范围难以把握第23-26页
        二 效力审查依据存在争议第26-27页
        三 溯及力规定在新旧法衔接上存在争议第27-28页
        四 行政机关无起诉权、举证责任具有单向性问题第28-29页
        五 行政协议能否仲裁无定论第29-30页
        六 行政协议能否复议无定论第30-33页
第三章 行政协议法律救济的域外考察第33-38页
    第一节 大陆法系第33-36页
        一 法国——行政法院审判的公法救济模式第33-34页
        二 德国——审判与协商并举的公私法混合救济模式第34-36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第36-38页
        一 英国——普通诉讼和特殊诉讼并用的救济模式第36页
        二 美国——缔约官处理在先的救济模式第36-38页
第四章 我国行政协议法律救济的完善第38-44页
    第一节 增加法定受案范围中行政协议的类型第38-39页
    第二节 完善行政协议的审查制度第39页
    第三节 赋予行政主体反诉的权利第39-40页
    第四节 举证责任需具有双向性第40-41页
    第五节 完善仲裁制度第41-42页
    第六节 完善复议制度第42-44页
        一 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中第42页
        二 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方式第42页
        三 赋予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第42-43页
        四 审查内容双向性第43-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8页
个人简历第48-49页
致谢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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