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序言 | 第10-13页 |
一、选题缘由 | 第10页 |
二、创新点 | 第10-11页 |
三、研究价值 | 第11页 |
四、论文结构 | 第11-13页 |
第一章 我国主流法体系概念及局限性 | 第13-19页 |
第一节 我国主流法体系概念 | 第13-16页 |
一、我国主流法体系的划分标准之一:规范体系 | 第13-15页 |
二、我国主流法体系的划分标准之二:效力体系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我国主流法体系概念的局限性 | 第16-19页 |
一、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法律实施的需要 | 第16页 |
二、不能解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间的规范冲突与协调 | 第16-17页 |
三、不能解决法律与社会变迁和多元价值的吸纳与整合 | 第17-19页 |
第二章 世界主流法学派的法体系观 | 第19-38页 |
第一节 自然法的法体系观 | 第19-31页 |
一、自然法的第一个层次:一般自然法 | 第19-21页 |
二、自然法的第二个层次:人类自然法 | 第21-25页 |
三、自然法的第三个层次:社会人类自然法 | 第25-27页 |
四、自然法的第四个层次:法律 | 第27-31页 |
第二节 实证法的法体系观 | 第31-34页 |
一、实证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主权 | 第31-33页 |
二、实证法学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一般法律 | 第33页 |
三、实证法学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个别规范 | 第33-34页 |
第三节 社会法的法体系观 | 第34-38页 |
一、法社会学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法律制度的本体体系 | 第35-36页 |
二、法社会学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法律制度的运行体系 | 第36-38页 |
第三章 从司法裁判角度对法体系的重新审视 | 第38-53页 |
第一节 从立法到司法的转换 | 第38-42页 |
一、我国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抽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 第38-40页 |
二、我国的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只包括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证立 | 第40页 |
三、从传统静态的立法体系和规范体系到动态的司法实践的法体系 | 第40-42页 |
第二节 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重构 | 第42-46页 |
一、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概念 | 第42页 |
二、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构成 | 第42-46页 |
第三节 裁判视角下的法体系优点 | 第46-53页 |
一、裁判视角法体系下规则选择与冲突的解决 | 第46-48页 |
二、裁判视角法体系下原则对规则模糊、歧义的确定、对漏洞的填补 | 第48-53页 |
第四章 司法裁判角度法体系的思维方式 | 第53-84页 |
第一节 裁判视角下规则适用的规则体系思维方法 | 第53-63页 |
一、规则适用的法律思维特征 | 第53-55页 |
二、规则适用的法体系思维方式 | 第55-63页 |
第二节 裁判视角下原则适用的原则体系思维方法 | 第63-84页 |
一、原则适用的法律思维特征 | 第63-64页 |
二、原则适用的原则体系思维 | 第64页 |
三、规则模糊、歧义、漏洞时的原则体系思维 | 第64-72页 |
四、超越法律之造法时的法体系思维 | 第72-84页 |
结语 | 第84-85页 |
致谢 | 第85-86页 |
参考文献 | 第86-8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