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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绪论第9-11页
第一部分 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性质问题的争论第11-19页
 一、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争论的历史背景和价值第11-12页
 二、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争论的主要问题第12-14页
  (一)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抑或不要式合同第12-13页
  (二)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抑或实践合同第13-14页
 三、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争论的价值定位第14-19页
  (一) 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第14-15页
  (二)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评价第15-17页
  (三) 保险合同“要式性”与否应为合同生效要件判断第17-18页
  (四) 保险合同“实践性”与否应为合同生效要件判断第18-19页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法律性质选择的立法价值分析——以“要式性”与否为例的立法考察第19-26页
 一、合同“要式性”立法的变化发展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第19-21页
  (一) 早期合同立法的普遍严格形式(要式)主义第19-20页
  (二) 中世纪要式主义的衰退和不要式合同的发展第20页
  (三) 特定类型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第20-21页
 二、保险合同是否纳入特定类型合同的立法价值分析第21-24页
  (一) 保险合同是否为特定类型合同的选择标准分析第21-22页
  (二) 保险合同“要式性”立法的国家地区第22-23页
  (三) 保险合同“非要式性”立法的国家地区第23-24页
 三、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立法的发展变化第24-26页
  (一) 保险合同为要式性合同阶段第24页
  (二) 保险合同要式性、非要式性争论阶段第24-26页
第三部分 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第26-36页
 一、我国学者对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争论的观点及理由借鉴第26-28页
  (一) 认为保险合同应为“要式性”的理由第26-27页
  (二) 认为保险合同应为“不要式”的理由第27-28页
 二、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认识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第28-36页
  (一)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第28-29页
  (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形式应具有不要式性第29-30页
  (三)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形式应具有“相对要式性”第30-33页
  (四) 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认定具有诺成性第33-34页
  (五)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认定具有实践性第34-36页
第四部分 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性质实务处理及立法完善第36-41页
 一、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法律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协调第36-38页
  (一) 保险单、暂保单的法律性质第36-37页
  (二) 保险费的法律性质第37-38页
 二、对我国保险立法修改的建议第38-41页
  (一) 对我国《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成立”的修改建议第38页
  (二) 对我国《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生效”的修改建议第38-39页
  (三) 我国《保险法》第60条“人身保险费诉讼保护”的修改建议第39页
  (四) 对保险单证的立法建议第39-40页
  (五) 口头财产保险合同效力证明的立法建议第40-41页
结论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5页
致谢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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