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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理性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及如何实现--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谈法律的形式理性化

摘要第1-7页
前言第7-8页
第一章 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之回顾第8-15页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三个阶段第8-10页
  (一) 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制现代化第8-9页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法制现代化第9页
  (三) 改革开放后至今的法制现代化第9-10页
  (四) 小结第10页
 二、对法治的理解第10-12页
  (一) 法律应当是独立和“至上”的第11页
  (二) 法律应当是“良法”第11-12页
  (三) 对法治的评价应当是综合的第12页
  (四) 法治建设应当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均衡发展第12页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误区第12-15页
  (一) 专注于实质理性的建设,忽视形式理性第12-13页
  (二) 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忽视对法律文化的传承性第13页
  (三) 走出误区的首要方案是加强形式理性建设第13-15页
第二章 对形式理性的认识第15-24页
 一、形式理性概念的解构第15-16页
  (一) 形式理性的提出第15页
  (二) 形式理性中“形式”的界定第15-16页
  (三) 形式理性中“理性”的界定第16页
 二、形式理性法的内含及要求第16-20页
  (一) 法律类型的划分第16-17页
  (二) 形式理性法的内含、特征第17-18页
  (三) 形式理性中的“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第18-19页
  (四) 形式理性法的要求第19-20页
 三、形式理性的缺陷第20-21页
 四、对形式理性的误读第21-24页
  (一) 对形式理性的作用过分夸大第21-22页
  (二) 对形式理性的缺陷过分夸大第22-23页
  (三) 对形式理性的客观评价第23-24页
第三章 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后果及可行性分析第24-30页
 一、形式理性缺失的原因第24-26页
  (一) 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传统第24-25页
  (二) 对实质正义结果的过分关注第25页
  (三) “王权至上”和“愚民”政策第25-26页
  (四) 缺乏专业的法律职业阶层第26页
 二、形式理性缺失造成的后果第26-28页
  (一) 对法律制度的“灵活”心态第26-27页
  (二) 社会容易走上人治道路和发生动荡第27页
  (三) 司法不独立第27-28页
 三、形式理性在我国实现的可行性分析第28-29页
  (一) 形式理性具备移植成功的前提第28页
  (二) 形式理性的实现具备社会基础第28-29页
  (三) 形式理性的负面效益能够被减弱第29页
 四、小结:应当加快我国的法律形式理性建设第29-30页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第30-42页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形式理性方面的缺失第30-36页
  (一) 形式理性在法律对外独立方面的缺失第30-31页
  (二) 形式理性在法典编撰方面的缺失第31-36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形式理性角度的完善第36-38页
  (一) 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第36-38页
  (二) 刑事诉讼法典自身的完善第38页
 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化构架第38-42页
结论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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