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6页 |
| Abstract | 第6-11页 |
| 0 前言 | 第11页 |
| 1 绪论 | 第11-22页 |
|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其研究意义 | 第11-14页 |
| ·论文的研究背景 | 第11-13页 |
| ·论文的研究意义 | 第13-14页 |
| ·论文的框架、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 第14-16页 |
| ·论文的框架与主要创新点 | 第14-15页 |
|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15-16页 |
| ·对论文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16-22页 |
| ·区际法域 | 第16-19页 |
| ·民商事纠纷 | 第19-20页 |
| ·民商事“判决”范围 | 第20-21页 |
|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关系 | 第21-22页 |
| 2 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学说与应采的理论 | 第22-34页 |
| ·有关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学说 | 第22-25页 |
| ·礼让说 | 第22-23页 |
| ·既得权说 | 第23页 |
| ·债务说 | 第23页 |
| ·特别法说 | 第23页 |
| ·互惠说 | 第23页 |
| ·一事不再理说 | 第23-24页 |
| ·结论:对上述学说的评述与本文观点 | 第24-25页 |
| ·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应采的理论 | 第25-34页 |
| 3 对国际社会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模式的分析 | 第34-39页 |
| ·美国模式 | 第34-35页 |
| ·英国模式 | 第35-36页 |
| ·加拿大模式 | 第36-37页 |
| ·结论:上述模式对我们的启示 | 第37-39页 |
| 4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现状 | 第39-51页 |
| ·内地对香港、台湾、澳门的相关立法 | 第39-41页 |
| ·内地对香港 | 第39-40页 |
| ·内地对台湾 | 第40-41页 |
| ·内地对澳门 | 第41页 |
| ·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 | 第41-44页 |
| ·香港对外国或者外法域判决的两种做法 | 第41-42页 |
| ·香港对内地、澳门和台湾 | 第42-44页 |
| ·澳门地区的相关立法 | 第44-46页 |
| ·澳门对外国或外法域判决承认的条件 | 第44-45页 |
| ·澳门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外法域判决的程序 | 第45-46页 |
| ·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 第46-48页 |
| ·台湾地区对大陆 | 第46-47页 |
| ·台湾对香港、澳门 | 第47-48页 |
| ·《98 规定》、《香港安排》与《澳门安排》之异同比较 | 第48-51页 |
| ·相同点 | 第48页 |
| ·不同之处 | 第48-51页 |
| 5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和制度构建 | 第51-87页 |
| ·目前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 第51-56页 |
| ·大陆与台湾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和“管辖权”问题 | 第51-52页 |
| ·内地与香港方面的“判决范围”和“判决终局性”问题 | 第52-55页 |
| ·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的法律地位问题 | 第55-56页 |
|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与努力方向 | 第56-59页 |
| ·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 | 第56-58页 |
| ·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努力方向 | 第58-59页 |
| ·构建我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 第59-78页 |
| ·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 第59-73页 |
| ·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第73-78页 |
| ·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设计 | 第78-87页 |
| ·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78-84页 |
| ·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 | 第84页 |
|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提出主体与应提交的材料 | 第84页 |
|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方式与保全措施 | 第84-85页 |
| ·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 第85-86页 |
| ·对不予承认与执行不服的救济措施 | 第86-87页 |
| 结束语 | 第87-88页 |
| 参考文献 | 第88-92页 |
| 致谢 | 第9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