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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一、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第1-18页
 (一)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第11-13页
 (二) 控方的调查取证权性质上属于证明责任。第13-15页
 (三)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性质上属于举证责任。第15-16页
 (四) 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控方调查取证权的区别。第16-18页
  1 、 证明标准不同。第16页
  2 、 法律后果不同。第16-17页
  3 、 基点不同。第17页
  4 、 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同。第17页
  5 、 调查取证手段的不同。第17-18页
二、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第18-23页
 (一) 有助于查清案情,实现实体公正。第18-19页
 (二) 平衡国家追诉权,实现程序公正。第19-20页
 (三) 提高诉讼效率,保障高度技术化、专门化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第20-21页
 (四) 从制度上强化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第21-23页
三、 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产生和发展。第23-27页
 (一) 奴隶制时期弹劾式诉讼构造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23页
 (二) 封建制时期纠问式诉讼结构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23-24页
 (三) 近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第24-26页
 (四) 联合国文件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第26-27页
四、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及其评价。第27-32页
 (一) 、 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第27-28页
  1 、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第27页
  2 、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27-28页
  3 、 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第28页
 (二) 、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评价。第28-32页
  1 、 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资格,无调查取证权,使得辨方的辩护工作,一开始就处于劣势。第28-29页
  2 、 现行立法自相矛盾,辩护双方权利不对等。第29-30页
  3 、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完全受制于被调查人和控方,辩方的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第30页
  4 、 律师申请行使取证权无司法救济。第30-31页
  5 、 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不当侵害,律师的取证途径越来越窄。第31-32页
  6 、 律师不享有职务行为的司法豁免权,执业无法律保障。第32页
五、 对我国未来刑事证据法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建议第32-49页
 (一) 、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内容。第33-34页
  1 、 无罪辩护的律师调查取证内容。第33-34页
  2 、 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辩护。第34页
 (二) 、 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手段。第34-41页
  1 、 会见权。第35-37页
  2 、 阅卷权。第37-39页
  3 、 调查权问题。第39-41页
 (三) 、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第41-49页
  1 、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第41-43页
  2 、 司法鉴定制度。第43-46页
  3 、 律师调查取证的司法救济制度。第46-47页
  4 、 辩护律师享有司法豁免权制度。第47-49页
中外文参考文献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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