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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

一、 引言第1页
二、 大陆法情势变更制度第9-18页
 (一) 大陆法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例第9-14页
  1、  法国第10-11页
  2、  德国第11-12页
  3、  日本第12-13页
  4、  旧中国与我国台湾第13页
  5、  其它国家第13-14页
 (二) 理论基础第14-16页
  1、  不可预见说第14-15页
  2、 法律行为基础说第15-16页
 (三) 适用条件第16-17页
  1、 须有情势的变更第16页
  2、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效力终止以前第16页
  3、 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预见且具有不可预见的性质第16页
  4、 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第16-17页
  5、 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第17页
 (四) 法律效果第17-18页
  1、 变更合同第17-18页
  2、 终上或解除合同第18页
三、 英美法的合同落空原则第18-26页
 (一) 起源与发展第18-20页
 (二) 理论依据第20-22页
  1、 “义务根本性改变”学说第20页
  2、 “默示条款”学说第20-21页
  3、 “公正合理解决”理论第21页
  4、 “合同基础丧失”理论第21-22页
  5、 “对价丧失”理论第22页
  6、 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第22页
 (三) 构成要件第22-25页
  1、 导致合同落空的事件是当事人所未预见到的并具不可预见的性质第22-23页
  2、 该事件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第23页
  3、 事态的发生造成履行的不可能或合同目的落空第23-25页
   1) 法律上不可能第23-24页
   2) 物质上不可能第24-25页
   3) 合同目的落空第25页
 (四) 法律效果第25-26页
 (五) 情势变更和合同落空的比较第26页
四、 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第26-29页
 (一) 立法现状第26-28页
 (二) 司法现状第28页
 (三) 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第28-29页
五、 合同法应当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第29-35页
 (一) 合同法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理由第29-32页
  1、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需要情势变更制度第29-30页
  2、 风险承担一般构不成理解情势变更的障碍第30-31页
  3、 执法者的水平不能成为反对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理由第31页
  4、 建立情势变更制度是规范实践做法的需要第31-32页
 (二) 如何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第32-35页
  1、 首先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第32-33页
  2、 构成情势变更的法律要件第33页
  3、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第3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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