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现实分析 | 第9-14页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现实特点 | 第9-11页 |
(一) 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越来越大 | 第9-10页 |
(二) 关联犯罪突出,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很少 | 第10页 |
(三) “查不清”的财产数额远远大于“查的清”的财产数额 | 第10-11页 |
(四) 犯罪分子咬紧牙关,拒不交待,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护身符 | 第11页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特点的原因分析 | 第11-14页 |
(一) 犯罪主体的职务比较高,权力比较大,有更多机会接触、控制、收受数额巨大的财产 | 第11-12页 |
(二) 调整职务行为的法制不健全,造成该罪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实践上附随性的冲突 | 第12页 |
(三) 法定刑偏轻,没有附加财产刑,犯罪分子想方设法规避法律 | 第12-13页 |
(四) 检察机关不能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 第13-14页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第14-22页 |
一、肯定说 | 第14-15页 |
(一) 认为设立本罪有利于惩治腐败 | 第14页 |
(二) 认为设立本罪体现了立法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14-15页 |
(三) 认为设立本罪发展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 | 第15页 |
二、否定说 | 第15-16页 |
(一) 认为设立本罪不利于惩治腐败 | 第15页 |
(二) 认为本罪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原则 | 第15页 |
(三) 认为设立本罪违背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理 | 第15-16页 |
三、争议观点评析 | 第16-19页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第16-17页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财产的隐私权 | 第17页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属于有罪推定,而属于实体法上的推定犯罪 | 第17-18页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违反证明责任规则 | 第18-19页 |
四、本文观点 | 第19-22页 |
(一) 本罪的设立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 | 第19-20页 |
(二) 本罪的设立是法律价值的实然选择 | 第20-21页 |
(三) 本罪的运行具有良好的司法效益 | 第21-22页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比较与完善 | 第22-33页 |
一、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 | 第22-24页 |
(一) 关于刑罚处罚 | 第22-23页 |
(二) 关于犯罪主体 | 第23页 |
(三) 关于财产数额 | 第23页 |
(四) 关于财产申报制度 | 第23-24页 |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 第24-30页 |
(一) 从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促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发挥作用 | 第25-28页 |
(二)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建议 | 第28-30页 |
三、完善司法实践,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效实施 | 第30-33页 |
(一) 改革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水平 | 第30-31页 |
(二) 完善对共同犯罪认定,加大打击力度 | 第31-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7页 |
后记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