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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现实分析第9-14页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现实特点第9-11页
  (一) 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越来越大第9-10页
  (二) 关联犯罪突出,单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查处的很少第10页
  (三) “查不清”的财产数额远远大于“查的清”的财产数额第10-11页
  (四) 犯罪分子咬紧牙关,拒不交待,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护身符第11页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特点的原因分析第11-14页
  (一) 犯罪主体的职务比较高,权力比较大,有更多机会接触、控制、收受数额巨大的财产第11-12页
  (二) 调整职务行为的法制不健全,造成该罪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实践上附随性的冲突第12页
  (三) 法定刑偏轻,没有附加财产刑,犯罪分子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第12-13页
  (四) 检察机关不能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第13-14页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第14-22页
 一、肯定说第14-15页
  (一) 认为设立本罪有利于惩治腐败第14页
  (二) 认为设立本罪体现了立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第14-15页
  (三) 认为设立本罪发展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第15页
 二、否定说第15-16页
  (一) 认为设立本罪不利于惩治腐败第15页
  (二) 认为本罪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原则第15页
  (三) 认为设立本罪违背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理第15-16页
 三、争议观点评析第16-19页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16-17页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财产的隐私权第17页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属于有罪推定,而属于实体法上的推定犯罪第17-18页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违反证明责任规则第18-19页
 四、本文观点第19-22页
  (一) 本罪的设立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第19-20页
  (二) 本罪的设立是法律价值的实然选择第20-21页
  (三) 本罪的运行具有良好的司法效益第21-22页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比较与完善第22-33页
 一、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第22-24页
  (一) 关于刑罚处罚第22-23页
  (二) 关于犯罪主体第23页
  (三) 关于财产数额第23页
  (四) 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第23-24页
 二、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第24-30页
  (一) 从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促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发挥作用第25-28页
  (二)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建议第28-30页
 三、完善司法实践,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效实施第30-33页
  (一) 改革侦查方法、提高侦查水平第30-31页
  (二) 完善对共同犯罪认定,加大打击力度第31-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7页
后记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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