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问题的提出 | 第8-10页 |
第一章 刑事和解概述 | 第10-17页 |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 第10页 |
二、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探讨 | 第10-13页 |
三、刑事和解价值新探 | 第13-15页 |
四、我国刑事和解与相关制度比较 | 第15-17页 |
(一) 与辩诉交易制度比较 | 第15页 |
(二) 与恢复性司法比较 | 第15-16页 |
(三) 与民事调解、和解制度比较 | 第16-17页 |
第二章 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和解试验实践 | 第17-25页 |
一、我国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进程及和解规范 | 第17-23页 |
(一) 朝阳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指导意见》 | 第17-19页 |
(二) 珠海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 | 第19-20页 |
(三) 义乌市政法委《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第20-22页 |
(四) 扬州市公检法司《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 第22-23页 |
二、刑事和解试验的总结 | 第23-25页 |
第三章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基于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 | 第25-41页 |
一、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为和解不起诉制度提供的法律依据 | 第25-31页 |
(一) 现行的法律规定 | 第25-26页 |
(二) 和解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分析 | 第26-28页 |
(三) 和解不起诉的必要性分析——以刑诉法第145、146 条改革为视角 | 第28-31页 |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意见》为和解起诉制度提供的空间 | 第31-38页 |
(一) 《意见》为和解起诉制度确定的条件 | 第32-33页 |
(二) 和解起诉制度对简化审适用范围的批判借鉴 | 第33-36页 |
(三) 《意见》为和解起诉制度确定的程序主体 | 第36-38页 |
三、最高检司法解释对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制度的确认 | 第38-41页 |
(一)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意见》对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制度的指导 | 第38-39页 |
(二)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见》对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制度的意义 | 第39-41页 |
第四章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程序构建 | 第41-47页 |
一、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程序总则 | 第41-44页 |
(一) 刑事和解的主体 | 第41-42页 |
(二) 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 第42页 |
(三)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 第42-43页 |
(四) 和解的期限及对强制措施的影响 | 第43-44页 |
(五) 和解公正保障之措施 | 第44页 |
二、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具体程序 | 第44-47页 |
(一) 和解的启动 | 第44页 |
(二) 和解的进程 | 第44-45页 |
(三) 和解的救济 | 第45-47页 |
结论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
后记 | 第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