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导论 | 第9-11页 |
第一章 血液制品概述 | 第11-25页 |
第一节 血液制品的基本研究 | 第11-14页 |
一、血液制品的概念 | 第11-12页 |
二、血液制品的生产流程 | 第12-13页 |
三、血液制品与临床用血液的区别 | 第13-14页 |
第二节 血液制品行业现状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 第14-19页 |
一、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 第14-15页 |
二、血液制品行业内的常见违法犯罪行为 | 第15-17页 |
三、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 第17-19页 |
第三节 血液制品犯罪的危害性考查 | 第19-25页 |
一、危害性考查之一——理论分析 | 第19-21页 |
二、危害性考查之二——案例分析 | 第21-25页 |
第二章 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系及其缺陷 | 第25-33页 |
第一节 民法的规定及民事责任 | 第25-26页 |
一、产品侵权的特殊规定 | 第25-26页 |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26页 |
第二节 行政法的规定及行政处罚 | 第26-28页 |
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27页 |
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27-28页 |
三、行政处罚的规定 | 第28页 |
第三节 刑事制裁体系 | 第28-30页 |
一、与生产行为有关的罪名 | 第28-29页 |
二、与犯罪对象有关的罪名 | 第29页 |
三、与危害结果有关的罪名 | 第29-30页 |
四、与主体有关的罪名 | 第30页 |
第四节 现行法律制裁体系的缺陷分析 | 第30-33页 |
一、横向的生产流程中的评价缺陷 | 第31页 |
二、纵向的行政法评价不足的缺陷 | 第31-33页 |
第三章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结构分析 | 第33-52页 |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第33-38页 |
一、客体特征 | 第33-34页 |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 第34-37页 |
三、主体特征 | 第37页 |
四、主观方面特征 | 第37-38页 |
第二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第38-43页 |
一、客体特征 | 第38-39页 |
二、客观方面特征 | 第39-41页 |
三、主体特征 | 第41页 |
四、主观方面特征 | 第41-43页 |
第三节 第三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认定 | 第43-52页 |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区别与联系 | 第43-44页 |
二、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第44-49页 |
三、《采供血解释》的条文缺陷 | 第49-52页 |
第四章 血液制品犯罪罪名体系的法律适用思考 | 第52-63页 |
第一节 血液制品犯罪其他罪名的法律适用 | 第52-57页 |
一、血液制品是否属于药品一一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可行性分析 | 第52-54页 |
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行性分析 | 第54-55页 |
三、是否存在业务过失——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行性分析 | 第55-57页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引发的反思之一——广东佰易案 | 第57-61页 |
一、从非法途径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58-59页 |
二、提供被污染原料血浆的行为如何定性 | 第59页 |
三、采集原料血浆的单位如何追责 | 第59-61页 |
第三节 典型案例引发的反思之二——西安瑞克案 | 第61-63页 |
一、能否认定为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第61-62页 |
二、能否认定为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第62页 |
三、能否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 第62-63页 |
第五章 血液制品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63-71页 |
第一节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立法缺陷 | 第63-67页 |
一、主体与主观方面的立法缺陷 | 第63-65页 |
二、行为方式的立法缺陷 | 第65-66页 |
三、罪名与罪状的立法缺陷 | 第66页 |
四、量刑规定的缺陷 | 第66-67页 |
第二节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立法完善 | 第67-69页 |
一、主体及主观方面的修改完善 | 第67-68页 |
二、行为方式的修改完善 | 第68页 |
三、罪名和罪状的修改完善 | 第68页 |
四、量刑的修改完善 | 第68-69页 |
第三节 血液制品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 | 第69-71页 |
一、是否需要增加新罪名 | 第69页 |
二、现有罪名的完善 | 第69-71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71-74页 |
致谢 | 第7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