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13-22页 |
第1章 对质权的一般理论 | 第22-40页 |
1.1 对质权概述 | 第22-26页 |
1.1.1 对质权的含义 | 第22-24页 |
1.1.2 对质权的内容 | 第24-26页 |
1.2 对质权与相关概念 | 第26-32页 |
1.2.1 对质权与传闻法则 | 第26-30页 |
1.2.2 对质权与直接原则 | 第30-32页 |
1.3 对质权的起源、发展 | 第32-36页 |
1.3.1 对质权的早期状况 | 第32-33页 |
1.3.2 英美法中的对质权 | 第33-34页 |
1.3.3 对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的移植发展 | 第34-36页 |
1.4 对质权的理论基础 | 第36-40页 |
1.4.1 对质权的理论学说及其评价 | 第36-38页 |
1.4.2 建立在基本权利保障基础上的公平审判理论 | 第38-40页 |
第2章 对质权与中国刑事诉讼 | 第40-61页 |
2.1 我国对质权的现状及评析 | 第40-45页 |
2.1.1 我国对质权的现状 | 第40-42页 |
2.1.2 我国对质权现状评析 | 第42-45页 |
2.2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45-54页 |
2.2.1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必要性 | 第45-49页 |
2.2.2 我国确立对质权制度的可行性 | 第49-54页 |
2.3 完善我国对质权立法 | 第54-57页 |
2.3.1 明确被告人对质权立法规定 | 第54-56页 |
2.3.2 设立相应证据规则和庭审规则 | 第56-57页 |
2.4 我国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路径 | 第57-61页 |
2.4.1 对质权实现之前提——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 第58-59页 |
2.4.2 对质权实现之准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第59页 |
2.4.3 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第59-60页 |
2.4.4 对质权实现之保障——加强证人保护和权益补偿 | 第60-61页 |
第3章 对质权实现之前提: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 第61-79页 |
3.1 我国证人作证资格现状 | 第61-65页 |
3.1.1 证人及证人资格 | 第61-63页 |
3.1.2 我国证人作证资格的规定 | 第63-65页 |
3.2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标准之完善 | 第65-73页 |
3.2.1 我国证人出庭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 第65-68页 |
3.2.2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细化影响定罪量刑内容 | 第68-73页 |
3.3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排除事由 | 第73-79页 |
3.3.1 证人主张举证特权不需要出庭作证 | 第74-76页 |
3.3.2 刑事证人不能出庭作证 | 第76页 |
3.3.3 刑事证人不必出庭作证 | 第76-79页 |
第4章 对质权实现之准备: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 第79-98页 |
4.1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程序 | 第79-83页 |
4.1.1 西方国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 | 第79-81页 |
4.1.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构建 | 第81-83页 |
4.2 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程序 | 第83-89页 |
4.2.1 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主体 | 第83-84页 |
4.2.2 证人出庭申请的审查标准 | 第84-86页 |
4.2.3 证人出庭作证方式的确定 | 第86-89页 |
4.3 证人出庭作证的异议程序 | 第89-91页 |
4.4 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程序 | 第91-94页 |
4.4.1 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主体之现状 | 第91页 |
4.4.2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主体的反思 | 第91-92页 |
4.4.3 我国通知证人出庭主体的重构 | 第92-94页 |
4.5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第94-98页 |
4.5.1 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 | 第95页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 | 第95-96页 |
4.5.3 证据开示制度的范围 | 第96-97页 |
4.5.4 证据开示制度的违反责任 | 第97-98页 |
第5章 对质权实现之关键: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 第98-111页 |
5.1 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宣誓制度 | 第98-100页 |
5.2 健全刑事证人交叉询问程序 | 第100-106页 |
5.2.1 交叉询问的构成要素 | 第101-104页 |
5.2.2 交叉询问的顺序 | 第104-106页 |
5.3 建立刑事证人交叉询问规则 | 第106-109页 |
5.3.1 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 | 第106-107页 |
5.3.2 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 | 第107-108页 |
5.3.3 交叉询问异议规则 | 第108-109页 |
5.4 违反交叉询问的救济 | 第109-111页 |
第6章 对质权实现之保障:证人保护及补偿制度 | 第111-119页 |
6.1 细化证人人身保护权 | 第111-116页 |
6.1.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 | 第111-112页 |
6.1.2 细化证人保护措施 | 第112-114页 |
6.1.3 明确证人保护主体 | 第114-115页 |
6.1.4 加强对证人的事先、事后保护 | 第115-116页 |
6.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激励机制 | 第116-119页 |
6.2.1 细化证人补助的规定 | 第116页 |
6.2.2 建立证人保险制度 | 第116-117页 |
6.2.3 建立证人就业保障制度 | 第117页 |
6.2.4 建立证人作证证言豁免制度 | 第117-118页 |
6.2.5 建立证人出庭激励机制 | 第118-119页 |
结论 | 第119-120页 |
参考文献 | 第120-125页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第125-126页 |
后记 | 第1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