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现状及危害 | 第11-20页 |
(一)“留有余地”判决案例的典型形态 | 第11-17页 |
1.“留有余地”判决的典型案例 | 第11-14页 |
2. 中国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基本类型 | 第14-15页 |
3.“留有余地”判决案件的基本特征分析 | 第15-17页 |
(二)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危害 | 第17-20页 |
1.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导致程序异化 | 第17-18页 |
2.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破坏了定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第18-19页 |
3.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侵蚀了司法的公信力 | 第19页 |
4.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阻碍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发展 | 第19-20页 |
二、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产生的原因 | 第20-30页 |
(一)司法体制内的成因分析 | 第20-23页 |
1.无罪推定理念的缺失 | 第20-21页 |
2.法院审判机制的漏洞 | 第21-22页 |
3.法院的绩效考核机制 | 第22-23页 |
(二)案外因素对催生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作用力 | 第23-30页 |
1.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 | 第23-24页 |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 第24-25页 |
3.侦、诉、审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 第25-27页 |
4.公众和媒体的舆论负面影响 | 第27-29页 |
5.政治维稳目标对中国司法造成的困境 | 第29-30页 |
三、减少死刑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改革途径 | 第30-40页 |
(一)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 | 第30-32页 |
1.无罪推定理念 | 第30-31页 |
2.突出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 | 第31-32页 |
(二)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机制 | 第32-33页 |
1.建立沉默权制度 | 第32页 |
2.完善公诉审三机关间的分权制衡机制 | 第32-33页 |
(三)完善辩护制度 | 第33-35页 |
1.设立并践行询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 | 第33-34页 |
2.有效辩护原则贯彻落实 | 第34-35页 |
(四)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 | 第35-36页 |
1.推进庭审实质化 | 第35-36页 |
2.发挥预审制度和庭前会议的作用 | 第36页 |
(五)改进绩效考核标准和法官责任制度 | 第36-40页 |
1.调整绩效考核标准 | 第37页 |
2.构建职业伦理责任模式的法官责任制度 | 第37-40页 |
四、结语 | 第40-41页 |
参考文献 | 第41-45页 |
致谢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