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导言 | 第9页 |
第一节、环境犯罪概述 | 第9-11页 |
第二节、环境犯罪主体理论 | 第11-14页 |
一、环境犯罪自然人主体 | 第11页 |
二、环境犯罪单位主体 | 第11-13页 |
三、关于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问题 | 第13-14页 |
第三节、犯罪客体理论 | 第14-16页 |
第四节、环境犯罪主观方面 | 第16-25页 |
一、主观环境犯罪构成要素及主要理论 | 第16-19页 |
(一)、过错刑事责任理论 | 第17-18页 |
(二)、严格刑事责任理论 | 第18-19页 |
二、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 第19-20页 |
三、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 | 第20-23页 |
四、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 | 第23-25页 |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 第23页 |
(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 | 第23-24页 |
(三)、环境污染犯罪可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 第24-25页 |
第五节、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25-32页 |
一、环境犯罪的行为方式 | 第25-26页 |
二、环境犯罪的客观形态 | 第26-28页 |
三、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 第28-32页 |
第六节、关于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32-42页 |
一、我国新刑法的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 第32-33页 |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 第33-36页 |
(一)、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过多地注重对财产、人身的损害,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 第34页 |
(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缺乏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 第34-35页 |
(三)、《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不尽科学。 | 第35页 |
(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具有结构上的漏洞 | 第35页 |
(五)、在罪名设置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 第35-36页 |
三、环境犯罪的立法对策 | 第36-42页 |
(一)、拓展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确立生态利益为环境刑法的首要保护目标 | 第36-37页 |
(二)、顺应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增加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 第37页 |
(三)、改变原有立法模式,走特别环境刑法集中立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分散立法相结合的道路 | 第37-39页 |
(四)、增加刑法保护的范围,设立新的罪名 | 第39-40页 |
(五)、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设置资格刑,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 | 第40-42页 |
参考文献 | 第42-44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4-45页 |
后记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