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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内部人抢先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以基金“老鼠仓”为例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4页
 (一) 选题背景第10页
 (二) 选题意义第10-11页
 (三) 文献综述第11-13页
 (四) 研究范围第13-14页
第一章 基金"老鼠仓"的定性第14-19页
 一、基金"老鼠仓"的特征——以"融通基金案"为例第14-16页
  (一) 融通基金"老鼠仓"案概况第14-15页
  (二) 基金"老鼠仓"的特征第15-16页
 二、基金"老鼠仓"的性质——"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第16-18页
  (一) 我国对基金"老鼠仓"性质的争论第16-17页
  (二) 抢先交易概念的考察第17-18页
 小结第18-19页
第二章 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认定第19-26页
 一、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与类似行为的区别第19-21页
  (一) 与内幕交易的区别第19-21页
  (二) 与个人交易的区别第21页
 二、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构成第21-24页
  (一) 行为对象——抢先交易信息第21-22页
  (二) 行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第22-23页
  (三) 行为方式——四种方式第23页
  (四) 行为结果——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损失第23-24页
 三、对基金"老鼠仓"性质的再思考第24页
 小结第24-26页
第三章 规制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现实必要性第26-29页
 一、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对市场损害巨大第26-27页
  (一) 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准则第26页
  (二) 损害市场投资信心第26-27页
  (三) 损害弱势市场主体的权益第27页
 二、基金公司内部人的交易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第27-28页
  (一) 操作异常简单,获得信息易如反掌第28页
  (二) 违法获利丰厚,对内部人诱惑巨大第28页
  (三) 逃避监管相当容易,对涉案人处罚极轻第28页
 小结第28-29页
第四章 规制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法律现状及漏洞第29-37页
 一、我国基金公司内部人个人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第29-32页
  (一) 法律层面对个人证券交易之概括禁止第29-30页
  (二) 部门规章对个人证券交易之明确禁止第30-31页
  (三) 我国基金公司内部人个人证券交易法律规制小结第31-32页
 二、规制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法律漏洞第32-36页
  (一) 基金公司内部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缺乏明确认定第32-33页
  (二) 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的概念、构成缺乏法律明确界定第33-35页
  (三) 基金公司内部人个人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第35-36页
 小结第36-37页
第五章 我国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第37-50页
 一、改"堵"为"疏"——转变规制理念第37-39页
  (一) 放开基金公司内部人个人证券交易禁止之理由第37-38页
  (二) 法律规制模式之优点第38-39页
 二、从"无"到"有"——明确规定信赖义务及抢先交易第39-45页
  (一) 确立基金公司内部人的信赖义务第39-42页
  (二) 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内部人抢先交易之概念及构成第42-45页
 三、由"弱"到"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第45-49页
  (一) 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第46页
  (二) 基金公司内部人个人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第46-49页
 小结第49-50页
结论第50-52页
参考文献第5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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