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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实现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在版权法中的定性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反映的问题第11-13页
 第一节 案例介绍第11-13页
  一、北京精雕案第11页
  二、利盟案第11-12页
  三、Chamberlain 案第12-13页
 第二节 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第13页
第二章 借技术措施实现捆绑销售行为的定性分析第13-24页
 第一节 技术措施的界定第13-16页
  一、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第15-16页
  二、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第16页
 第二节 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第16-19页
  一、须用于保护作品或相关制品第17-18页
  二、精雕案明确了权利人技术措施的保护对象不合法第18-19页
 第三节 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目的分析第19-22页
  一、目的须正当第19-20页
  二、法院正确认定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的目的不正当第20-22页
 第四节 用于实现捆绑销售技术措施的定性第22-24页
  一、借技术措施实现捆绑销售的目的第22-23页
  二、用于实现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在版权法中的定性第23-24页
第三章 立法建议第24-29页
 第一节 进一步规定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第25-26页
 第二节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第26-27页
 第三节 规定版权人的披露义务第27-29页
结束语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3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33-34页
后记第3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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