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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部分 贷款诈骗罪立法比较第1-18页
 一、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第9-11页
 二、外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法规定第11-15页
  (一) 德国立法例第12页
  (二) 美国立法例第12-14页
  (三) 俄罗斯立法例第14-15页
 三、中外贷款诈骗罪立法之比较第15-18页
  (一) 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第15-16页
  (二) 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第16-17页
  (三) 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第17-18页
第二部分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第18-29页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第18-22页
  (一) 民法理论中的“占有”的含义第18-19页
  (二) 刑法上的“非法中有”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区别第19-20页
  (三)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20-22页
 二、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第22-24页
 三、事后故意问题第24-29页
  (一) 合法取得贷款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第24-27页
  (二) 利用欺诈手段取得贷款,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第27-29页
第三部分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第29-37页
 一、学理纷争第29-32页
  (一) 等同论第29-30页
  (二) 变通论第30-31页
  (三) 无罪论第31-32页
 二、关于各种解决方案存在的理论缺陷分析第32-37页
  (一) 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进行处罚第32-34页
  (二) 不按犯罪处理有放纵犯罪之嫌第34-36页
  (三) 不能以自然人犯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36-37页
第四部分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形态问题第37-42页
 一、关于贷款诈骗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37-39页
 二、关于贷款诈骗罪既遂标准的判断问题第39-42页
第五部分 关于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入罪的问题第42-49页
 一、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限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较为严格第42-44页
  (一) 从长远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容易造成立法缺漏第42-43页
  (二) “非法占有目的”使司法陷入两难境地第43-44页
 二、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行为应予犯罪化第44-49页
  (一) 从立法角度讲,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行为应予犯罪化第44-46页
  (二) 从借鉴域外立法例角度上看,虚假陈述的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第46-48页
  (三) 从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所面临的形势看,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行为应予犯罪化第48-49页
参考书目第4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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