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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引言第1-8页
一、 简易程序的价值第8-13页
 (一) 简易程序的司法价值第8-10页
 (二) 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第10-13页
  1 、程序正义第10-11页
  2 、对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同样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第11-13页
 (三) 简易程序的经济价值第13页
二、 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第13-16页
 (一) 一般特点第14页
  1 、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第14页
  2 、起诉方式简便第14页
  3 、审判组织为独任审判第14页
 (二) 我国简易程序的特点第14-16页
  1 、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15页
  2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只可以单向转换第15页
  3 、审限三个月且不得延长第15页
  4 、只适用于初审案件第15-16页
  5 、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第16页
三、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不足第16-20页
 (一) 立法过于简单,线条过粗,造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实际可操作性差第16-18页
 (二) 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够第18-19页
 (三) 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不明,无法实现方便快捷的立法本意第19页
 (四) 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土政策”,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第19-20页
四、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20-31页
 (一) 历史上我国对适用范围的规定第21-23页
 (二) 部分国家和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情况第23-27页
  1 、德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第23-24页
  2 、日本的民事简易程序第24-25页
  3 、英的民事简易程序第25-26页
  4 、我国台湾的民事简易程序第26-27页
 (三)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应确定的原则第27-31页
  1 、以金额确定原则第29页
  2 、列举原则第29-30页
  3 、排除原则第30-31页
  4 、当事人合意原则第31页
五、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1-39页
 (一)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第31-33页
  1 、程序选择的价值第31-32页
  2 、程序选择权的实现途径第32-33页
 (二) 程序转换问题第33-35页
  1 、程序转换的条件第33-35页
  2 、应赋予当事人对程序转换的选择权第35页
 (三) 释明问题第35-38页
  1 、对适用程序的释明第37页
  2 、对送达地址确认的释明第37页
  3 、对放弃答辩权的释明第37页
  4 、对回避权的释明第37-38页
  5 、对指定日不领取判决书的释明第38页
 (四) 庭前调解问题第38-39页
六、 对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第39-43页
 (一) 完善简易程序的立法建议第39-42页
  1 、科学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39-40页
  2 、确定简易程序的上诉限制第40-41页
  3 、确定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第41-42页
 (二) 完善与民事简易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第42-43页
  1 、建立庭前法官、独任法官、审判长制度第42页
  2 、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第42-43页
结论第43-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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