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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法律制度完善探究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两类托运人”问题的提出第9-13页
 第一节 托运人法律问题的起源第9-11页
  一、FOB 贸易术语产生的两类托运人分离第9页
  二、托运人问题给我国国际贸易及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第9-11页
 第二节 两类托运人的存在产生的法律问题第11-13页
  一、关于两类托运人身份的界定第11页
  二、托运人的重要权利由谁行使第11页
  三、两类托运人是否承担同样的义务第11-13页
第二章 我国关于两类托运人的现行立法分析第13-26页
 第一节 托运人的定义条款第13-17页
  一、“托运人”的演变第13-15页
  二、《海商法》“托运人”界定存在的缺陷第15-17页
 第二节 两类托运人的重要权利第17-24页
  一、取得提单的权利第17-19页
  二、货物控制权的行使第19-23页
  三、对承运人的诉权(索赔权)第23-24页
 第三节 托运人的义务第24-26页
  一、《海商法》中的规定第24-25页
  二、现行立法分析第25-26页
第三章 完善两类托运人法律制度的构想第26-43页
 第一节 准确界定两类托运的法律地位第26-31页
  一、现存的托运人法律地位的解决方式第26-27页
  二、《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的界定第27-29页
  三、完善构想第29-31页
 第二节 明确设置两类托运人的权利第31-38页
  一、关于取得提单的权利第31-33页
  二、控制货物的权利第33-36页
  三、对承运人的诉权第36-38页
 第三节 合理分配两类托运人的义务第38-43页
  一、《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及分析第38-40页
  二、合理分配托运人与发货人的义务的构想第40-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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