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导言 | 第10-12页 |
第一章 互联网时代的现有技术范畴 | 第12-28页 |
第一节 研究的意义及我国现有技术法律概念的沿革 | 第12-17页 |
一、现有技术在专利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及其三要素 | 第12-15页 |
二、现有技术法律概念的历史考察 | 第15-17页 |
第二节 信息公开方式对其构成现有技术的影响 | 第17-20页 |
一、混合新颖性和公开方式的关系 | 第17-18页 |
二、出版物公开的范畴 | 第18-19页 |
三、我国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 第19页 |
四、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物的不同 | 第19-20页 |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作为诉讼证据的适格性和证明力 | 第20-28页 |
一、经公证保全的互联网信息的证据能力 | 第20-22页 |
二、网络公证瑕疵的避免 | 第22-24页 |
三、“互联网公开公证”公证的证明力 | 第24-26页 |
四、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 第26-28页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和现有技术相关规定的国际比较 | 第28-36页 |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有关规定的国际比较 | 第28-32页 |
一、美国的有关规定 | 第28-29页 |
二、日本的有关规定 | 第29-30页 |
三、欧洲专利局的有关规定 | 第30页 |
四、发达国家相关规定的共同特点和本文重点关注的两个问题 | 第30-32页 |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和我国立法的出发点 | 第32-36页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互联网信息问题的观点 | 第32-33页 |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立法的出发点 | 第33-36页 |
第三章 对我国互联网信息证据立法的建议及实施后的影响 | 第36-46页 |
第一节 根据信息发布网站的控制者予以认定 | 第36-38页 |
一、以形成现有技术为目的的第三方公开平台 | 第36-37页 |
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承认“极少怀疑成分”标准 | 第37-38页 |
第二节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存疑网站信息,仍应认定为现有技术 | 第38-46页 |
一、目的符合专利法宗旨的信息,应当定为现有技术 | 第38-42页 |
二、涉嫌犯罪的,依据刑事诉讼生效判决确定 | 第42-46页 |
结论 | 第46-47页 |
参考书目 | 第47-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