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1 引言 | 第9-16页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9-10页 |
1.1.1 研究背景 | 第9页 |
1.1.2 研究意义 | 第9-10页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0-15页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第10-14页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14-15页 |
1.3 研究方法及其创新点 | 第15-16页 |
1.3.1 研究方法 | 第15页 |
1.3.2 创新点 | 第15-16页 |
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概述 | 第16-19页 |
2.1 民事诉讼活动证明责任的起源 | 第16-17页 |
2.1.1 证明责任的最初含义 | 第16页 |
2.1.2 辩论原则及其作为证明责任的前提 | 第16-17页 |
2.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概念含义 | 第17-19页 |
2.2.1 具体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含义 | 第17页 |
2.2.2 抽象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含义 | 第17-19页 |
3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证明责任认知的缺陷和改进建议 | 第19-26页 |
3.1 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双重含义说”的欠缺之处 | 第19-21页 |
3.1.1 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相混淆 | 第19页 |
3.1.2 混淆了抽象证明责任和具体举证责任对于规制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功能 | 第19-20页 |
3.1.3 具体举证责任的承担同抽象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区分不明 | 第20-21页 |
3.2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责任的认知不足之处 | 第21-23页 |
3.2.1 司法审判中证明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够 | 第21-22页 |
3.2.2 对于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区分不足 | 第22-23页 |
3.3 建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 | 第23-26页 |
3.3.1 将证明责任区分可以解决传统证明责任理论同实践证明活动的分歧 | 第23-24页 |
3.3.2 将证明责任区分可以提升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社会满意度 | 第24-26页 |
4 将证明责任区分为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标准 | 第26-33页 |
4.1 根据二者各自适用领域和逻辑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 | 第26-27页 |
4.1.1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适用领域的区分 | 第26-27页 |
4.1.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逻辑结构的区分 | 第27页 |
4.2 根据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各自的适用对象和功能的不同进行区分 | 第27-29页 |
4.2.1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司法实践适用对象的区分 | 第27-28页 |
4.2.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的区分 | 第28-29页 |
4.3 根据二者在诉讼过程中开始适用和能否解除的不同进行区分 | 第29-32页 |
4.4 根据二者在诉讼过程中规制不同的诉讼主体进行区分 | 第32-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6页 |
致谢 | 第36-37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第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