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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区分

摘要第4-5页
Abstract第5-6页
1 引言第9-16页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第9-10页
        1.1.1 研究背景第9页
        1.1.2 研究意义第9-10页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10-15页
        1.2.1 国外研究现状第10-14页
        1.2.2 国内研究现状第14-15页
    1.3 研究方法及其创新点第15-16页
        1.3.1 研究方法第15页
        1.3.2 创新点第15-16页
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概述第16-19页
    2.1 民事诉讼活动证明责任的起源第16-17页
        2.1.1 证明责任的最初含义第16页
        2.1.2 辩论原则及其作为证明责任的前提第16-17页
    2.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概念含义第17-19页
        2.2.1 具体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含义第17页
        2.2.2 抽象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含义第17-19页
3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证明责任认知的缺陷和改进建议第19-26页
    3.1 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双重含义说”的欠缺之处第19-21页
        3.1.1 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相混淆第19页
        3.1.2 混淆了抽象证明责任和具体举证责任对于规制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功能第19-20页
        3.1.3 具体举证责任的承担同抽象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区分不明第20-21页
    3.2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责任的认知不足之处第21-23页
        3.2.1 司法审判中证明责任的可操作性不够第21-22页
        3.2.2 对于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区分不足第22-23页
    3.3 建议将证明责任区分为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第23-26页
        3.3.1 将证明责任区分可以解决传统证明责任理论同实践证明活动的分歧第23-24页
        3.3.2 将证明责任区分可以提升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社会满意度第24-26页
4 将证明责任区分为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的标准第26-33页
    4.1 根据二者各自适用领域和逻辑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第26-27页
        4.1.1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适用领域的区分第26-27页
        4.1.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逻辑结构的区分第27页
    4.2 根据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各自的适用对象和功能的不同进行区分第27-29页
        4.2.1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司法实践适用对象的区分第27-28页
        4.2.2 具体举证责任和抽象证明责任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的区分第28-29页
    4.3 根据二者在诉讼过程中开始适用和能否解除的不同进行区分第29-32页
    4.4 根据二者在诉讼过程中规制不同的诉讼主体进行区分第32-33页
结语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6页
致谢第36-37页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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