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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9页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理论第9-17页
 一、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第9-14页
  (一) 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第9-11页
  (二)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对比第11-14页
 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特征第14-17页
  (一) 基金只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第14页
  (二) 基金救助目的具有特定性第14-15页
  (三) 基金是政府管理下的公法人第15页
  (四) 基金仅垫付和支付特殊条件下的特殊费用第15页
  (五) 基金具有特殊的代位追偿权第15-16页
  (六) 基金救助上限以一般救助费用和基金固定收入为依据第16-17页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评述第17-31页
 一、我国现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概况第17-20页
  (一) 基金筹集第17-18页
  (二) 基金的垫付费用第18页
  (三) 基金的管理和运行第18-19页
  (四) 基金的法律责任第19-20页
 二、我国现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评析第20-31页
  (一) 基金的筹集完全不可能满足基金的运行需要第20-22页
  (二) 基金救助对象未能体现基金社会救助的要求第22-25页
  (三) 基金排除救助对象的规定违背《道安法》和《交强险条例》第25-27页
  (四) 基金的救助责任不尽合理第27-30页
  (五) 救助基金缺少统一的管理规范第30-31页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思考第31-44页
 一、国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31-39页
  (一) 德国交通受害人援助协会第32-33页
  (二) 南非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8)第33-37页
  (三) 澳大利亚新威尔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补偿立法(2009)第37-39页
 二、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几点建议第39-44页
  (一) 拓宽筹资渠道第39-41页
  (二) 确定适当的基金救助对象第41-42页
  (三) 设定合理的基金救助责任范围第42-43页
  (四) 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办法第43-44页
结语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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