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9页 |
第一部分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理论 | 第9-17页 |
一、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 | 第9-14页 |
(一) 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 | 第9-11页 |
(二)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强险对比 | 第11-14页 |
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特征 | 第14-17页 |
(一) 基金只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 第14页 |
(二) 基金救助目的具有特定性 | 第14-15页 |
(三) 基金是政府管理下的公法人 | 第15页 |
(四) 基金仅垫付和支付特殊条件下的特殊费用 | 第15页 |
(五) 基金具有特殊的代位追偿权 | 第15-16页 |
(六) 基金救助上限以一般救助费用和基金固定收入为依据 | 第16-17页 |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评述 | 第17-31页 |
一、我国现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概况 | 第17-20页 |
(一) 基金筹集 | 第17-18页 |
(二) 基金的垫付费用 | 第18页 |
(三) 基金的管理和运行 | 第18-19页 |
(四) 基金的法律责任 | 第19-20页 |
二、我国现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评析 | 第20-31页 |
(一) 基金的筹集完全不可能满足基金的运行需要 | 第20-22页 |
(二) 基金救助对象未能体现基金社会救助的要求 | 第22-25页 |
(三) 基金排除救助对象的规定违背《道安法》和《交强险条例》 | 第25-27页 |
(四) 基金的救助责任不尽合理 | 第27-30页 |
(五) 救助基金缺少统一的管理规范 | 第30-31页 |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思考 | 第31-44页 |
一、国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第31-39页 |
(一) 德国交通受害人援助协会 | 第32-33页 |
(二) 南非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8) | 第33-37页 |
(三) 澳大利亚新威尔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补偿立法(2009) | 第37-39页 |
二、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几点建议 | 第39-44页 |
(一) 拓宽筹资渠道 | 第39-41页 |
(二) 确定适当的基金救助对象 | 第41-42页 |
(三) 设定合理的基金救助责任范围 | 第42-43页 |
(四) 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办法 | 第43-44页 |
结语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