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3-15页 |
一 研究背景 | 第13页 |
二 研究现状 | 第13-14页 |
三 研究方法 | 第14页 |
四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14-15页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15-17页 |
第一节 背景案例 | 第15-16页 |
一 垫付抢救费成功案例 | 第15页 |
二 垫付抢救费失败案例 | 第15-16页 |
三 垫付丧葬费失败案例 | 第16页 |
第二节 案例引发的焦点问题 | 第16-17页 |
一 救助基金应如何定位 | 第16页 |
二 申请救助基金复杂的流程是否必要 | 第16页 |
三 丧葬费的垫付范围是否过窄 | 第16-17页 |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一般理论 | 第17-21页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 | 第17页 |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特征 | 第17-18页 |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置的必要性 | 第18页 |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价值分析 | 第18-21页 |
一 人权价值 | 第18-19页 |
二 公平价值 | 第19页 |
三 安全价值 | 第19-21页 |
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制度发展状况 | 第21-25页 |
第一节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 第21页 |
第二节 河南省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运转情况 | 第21-23页 |
一 资金来源 | 第21-22页 |
二 垫付流程 | 第22页 |
三 追偿主体 | 第22页 |
四 追偿流程 | 第22-23页 |
第三节 河南省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取得的效果 | 第23-25页 |
一 工作开展面实现全覆盖 | 第23-24页 |
二 资金使用量进展迅速 | 第24页 |
三 运作效率获得显著提升 | 第24页 |
四 追偿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 第24页 |
五 资金筹集工作得到加强 | 第24-25页 |
第四章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25-34页 |
第一节 基础规定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25-28页 |
一 功能定位不准,救助范围过窄,资金利用率低 | 第25-26页 |
二 未明确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 第26-27页 |
三 部分术语规定存在模糊或冲突,造成具体管理中的困难 | 第27页 |
四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方面存在问题 | 第27-28页 |
五 抢救用药有药品目录限制 | 第28页 |
第二 节 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28-30页 |
一 资金来源过于依赖交强险保费收入,且河南省交强险投保比例较低 | 第28-29页 |
二 救助基金来源中小型车牌竞价价款非长久之计 | 第29页 |
三 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未纳入救助基金 | 第29页 |
四 基金余额保值增值渠道匮乏 | 第29-30页 |
五 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赔偿款为资金来源存在争议 | 第30页 |
第三节 救助基金管理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30-32页 |
一 救助基金社会认知度不高,事故处理民警未全部履行告知义务 | 第31页 |
二 部分医院对于救助基金工作不支持、不配合 | 第31页 |
三 管理办法中部分标准和时效要求过于苛刻 | 第31页 |
四 实际中不支持垫付外省医疗机构抢救费用 | 第31-32页 |
五 受害人或其亲属无直接申请救助基金请求权 | 第32页 |
第四节 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32-34页 |
一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不完全 | 第32-33页 |
二 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受害人竞合时垫付费用是否可以追偿值得商榷 | 第33页 |
三 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缺乏具体有效保障措施 | 第33-34页 |
第五章 我国其他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借鉴 | 第34-41页 |
第一节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功经验借鉴 | 第34-35页 |
第二节 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垫付条件的地区立法借鉴 | 第35-36页 |
一 重庆市实际上放宽对“72小时内”抢救费的限制 | 第35页 |
二 河北省特定条件下放宽对“未结清”抢救费的限制 | 第35-36页 |
第三节 对交通事故中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金作出规定的地区立法借鉴 | 第36-37页 |
一 重庆市 | 第36页 |
二 江西省 | 第36页 |
三 浙江省 | 第36页 |
四 陕西省 | 第36-37页 |
五 台湾地区 | 第37页 |
第四节 对一次性困难救助作出规定的地区立法借鉴 | 第37-38页 |
一 江苏省 | 第37页 |
二 福建省 | 第37页 |
三 湖北省 | 第37页 |
四 黑龙江省 | 第37-38页 |
五 云南省 | 第38页 |
六 广东省 | 第38页 |
七 陕西省 | 第38页 |
第五节 与其他保险、基金相结合的立法借鉴 | 第38-39页 |
一 上海市 | 第38-39页 |
二 四川省 | 第39页 |
第六节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在不同地区面临的特殊问题 | 第39-41页 |
一 浙江省 | 第39-40页 |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第40-41页 |
第六章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立法对策 | 第41-48页 |
第一节 基础规定层面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41-43页 |
一 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位阶 | 第41页 |
二 改变救助基金功能定位 | 第41-42页 |
三 扩大救助范围 | 第42页 |
四 国家层面确立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 第42页 |
五 明确相关术语的规定 | 第42页 |
六 出台一次性困难救助办法提升救助基金救助功能 | 第42页 |
七 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保险机构做为管理人 | 第42-43页 |
第二节 资金来源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43-44页 |
一 提升河南省交强险投保率 | 第43页 |
二 在法律上规范小型车牌竞价价款 | 第43页 |
三 扩大救助基金余额保值增值渠道 | 第43页 |
四 把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赔偿款为资金来源 | 第43-44页 |
第三节 救助基金管理运营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44-45页 |
一 细化事故处理民警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 第44页 |
二 破解医院对于救助基金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难题 | 第44页 |
三 破解程序难题,提高审批效率 | 第44-45页 |
四 取消或放宽抢救用药目录限制 | 第45页 |
五 赋予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救助基金的请求权 | 第45页 |
第四节 救助基金追偿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45-48页 |
一 明确管理人在追偿垫付款时的诉讼地位 | 第45页 |
二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 | 第45页 |
三 明确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受害人竞合时垫付费用是否可以追偿 | 第45-46页 |
四 明确规定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46页 |
五 规定逾期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应支付利息 | 第46-47页 |
六 规定对提前书面告知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款的性质 | 第47-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1页 |
个人简历 | 第51-52页 |
致谢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