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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与融入--以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为例

内容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9页
引言第11-13页
一、动产抵押权对传统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体系的悖反第13-23页
    (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引入及其对传统物权概念和担保物权体系的突破第13-17页
    (二)动产抵押权对传统物权概念及体系悖反的例证:动产抵押权对《物权法》第 106条的规范适用分析第17-21页
    (三)动产抵押权——现实的需求与传统的坚守之间的博弈第21-23页
二、动产抵押权融入担保物权体系的尝试:类型思维的引入第23-39页
    (一)“概念法学”的阈限——“抽象概念”的局限与“体系圆满”的预设第24-30页
    (二)法学——规范与事实的二次变元之间(“概念法学”失败的根本原因)第30-34页
    (三)类型思维的引入(介乎价值判断与涵摄逻辑之间)第34-39页
三、类型思维指导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选择第39-50页
    (一)动产抵押权的实质与形式第39-41页
    (二)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登记与占有的二元并立——兼评我国《物权法》第 180条第一款第七项第41-43页
    (三)对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公示对抗主义的批判——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88条第43-49页
    (四)《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抵押权的适用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要件的重塑 39四、结语:动产抵押权的概念重塑第49-50页
四、结语:动产抵押权的概念重塑第50-52页
参考文献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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