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3页 |
一、遗失物和拾得遗失物的含义分析 | 第13-23页 |
(一) 遗失物 | 第13-14页 |
(二) 拾得遗失物的构成 | 第14-20页 |
1. 主体 | 第14-16页 |
2. 客体 | 第16-18页 |
3. 主观 | 第18-19页 |
4. 客观 | 第19-20页 |
(三)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 第20-23页 |
1.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20-21页 |
2. 遗失物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21-23页 |
二、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3-35页 |
(一)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 | 第23页 |
(二)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 | 第23-26页 |
1. 拾得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 第23-24页 |
2.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24-25页 |
3. 招领法规不健全 | 第25页 |
4. 损害遗失物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 | 第25-26页 |
(三)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6-35页 |
1. “梁丽案”的分析 | 第27-30页 |
2. “遗失物有偿招领公司”的分析 | 第30-32页 |
3. “拾钻案”的分析 | 第32-35页 |
三、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及其参考 | 第35-43页 |
(一) 德国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第35-37页 |
1. 公共场所的拾得作了特殊规定 | 第35页 |
2. 公告的内容规定的更科学 | 第35-36页 |
3. 拾得人的保管义务规定的更灵活 | 第36页 |
4.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 第36页 |
5. 增加拾得人费用请求权落空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 第36-37页 |
6.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多样化 | 第37页 |
(二) 日本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第37-39页 |
1. 明确了公告的主体、内容和方式 | 第37-38页 |
2. 赋予了警察署长和设施占有人对遗失物的处置权 | 第38页 |
3. 分情况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 第38-39页 |
(三) 英国、美国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第39-41页 |
1. 注重保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所有权 | 第39-40页 |
2. 允许拾得人有条件的取得物的所有权 | 第40-41页 |
(四) 我国台湾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第41-43页 |
1. 确立了占有辅助人存在时拾得人的认定方法 | 第41页 |
2. 承认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有权的合法取得 | 第41-42页 |
3. 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及其例外情况 | 第42页 |
4. 明定了拾得人的留置权 | 第42-43页 |
四、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建议 | 第43-53页 |
(一) 合理限制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 第43-45页 |
1. 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义务的特点 | 第43-45页 |
2. 限制遗失物拾得人保管义务的方法 | 第45页 |
(二) 完善招领制度 | 第45-47页 |
1. 招领公告的发布主体应广泛 | 第45-46页 |
2. 招领公告的发布时间应具体 | 第46页 |
3. 招领公告的发布形式应多样 | 第46-47页 |
4. 招领公告的发布内容应规范 | 第47页 |
(三) 应确立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法定条件 | 第47-49页 |
(四) 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 第49-50页 |
1.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符合市场经济的特质 | 第49页 |
2.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助于调动人们归还原物的积极性 | 第49-50页 |
(五) 增加拾得人费用请求权落空时的法律救济措施 | 第50-51页 |
(六) 拾得人对遗失物造成损害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 第51-53页 |
结论 | 第53-55页 |
参考文献 | 第55-57页 |
后记 | 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