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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3页
一、遗失物和拾得遗失物的含义分析第13-23页
 (一) 遗失物第13-14页
 (二) 拾得遗失物的构成第14-20页
  1. 主体第14-16页
  2. 客体第16-18页
  3. 主观第18-19页
  4. 客观第19-20页
 (三)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第20-23页
  1. 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0-21页
  2. 遗失物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1-23页
二、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3-35页
 (一)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第23页
 (二)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第23-26页
  1. 拾得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第23-24页
  2.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制度设计不合理第24-25页
  3. 招领法规不健全第25页
  4. 损害遗失物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第25-26页
 (三)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6-35页
  1. “梁丽案”的分析第27-30页
  2. “遗失物有偿招领公司”的分析第30-32页
  3. “拾钻案”的分析第32-35页
三、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及其参考第35-43页
 (一) 德国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第35-37页
  1. 公共场所的拾得作了特殊规定第35页
  2. 公告的内容规定的更科学第35-36页
  3. 拾得人的保管义务规定的更灵活第36页
  4.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第36页
  5. 增加拾得人费用请求权落空时的法律救济措施第36-37页
  6.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多样化第37页
 (二) 日本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第37-39页
  1. 明确了公告的主体、内容和方式第37-38页
  2. 赋予了警察署长和设施占有人对遗失物的处置权第38页
  3. 分情况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第38-39页
 (三) 英国、美国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第39-41页
  1. 注重保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所有权第39-40页
  2. 允许拾得人有条件的取得物的所有权第40-41页
 (四) 我国台湾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第41-43页
  1. 确立了占有辅助人存在时拾得人的认定方法第41页
  2. 承认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有权的合法取得第41-42页
  3. 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及其例外情况第42页
  4. 明定了拾得人的留置权第42-43页
四、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建议第43-53页
 (一) 合理限制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义务第43-45页
  1. 遗失物拾得人的保管义务的特点第43-45页
  2. 限制遗失物拾得人保管义务的方法第45页
 (二) 完善招领制度第45-47页
  1. 招领公告的发布主体应广泛第45-46页
  2. 招领公告的发布时间应具体第46页
  3. 招领公告的发布形式应多样第46-47页
  4. 招领公告的发布内容应规范第47页
 (三) 应确立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法定条件第47-49页
 (四) 应当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第49-50页
  1.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符合市场经济的特质第49页
  2.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助于调动人们归还原物的积极性第49-50页
 (五) 增加拾得人费用请求权落空时的法律救济措施第50-51页
 (六) 拾得人对遗失物造成损害的应当分情况处理第51-53页
结论第53-55页
参考文献第55-57页
后记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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