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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一、受贿罪及其主体的立法状况第10-17页
 (一) 我国关于受贿罪及其主体的立法概况第10-12页
 (二) 国外关于受贿罪及其主体的立法概况第12-15页
  1.美国有关受贿罪的立法第12-13页
  2.英国有关受贿罪的立法第13-14页
  3.德国有关受贿罪的立法第14页
  4.日本有关受贿罪的立法第14-15页
 (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第15-17页
二、受贿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及界定第17-26页
 (一) 受贿罪主体的认定标准第17-20页
  1.如何理解"依照法律"第17页
  2.对"公务"的界定第17-20页
 (二) 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四类人员的认定第20-26页
  1.对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第20-22页
  2.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第22-24页
  3.对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第24页
  4.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第24-26页
三、几类"特殊人员"作为受贿罪主体的认定第26-38页
 (一) 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第26-27页
 (二)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第27-29页
 (三) 关于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成人员的问题第29-30页
 (四) 陪审员、仲裁员、体育职业联赛的裁判第30-31页
 (五) 国有单位的编辑、新闻记者、国有医院医生第31-33页
 (六) 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33页
 (七) 律师能否作为受贿罪主体的探讨第33-34页
 (八) 以非法手段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第34-35页
 (九) 特定关系人第35-38页
四、受贿罪主体立法完善之建议第38-42页
 (一) 立法应明确"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法律"及"公务"的含义第38页
 (二) 立法应明确界定国家机关的范围第38-39页
 (三) 立法应明确受贿罪共犯的规定第39页
 (四) 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适当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第39-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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