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页 |
一、传统犯罪既遂理论解决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局限 | 第10-15页 |
(一) 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争议 | 第10-12页 |
(二) 由传统犯罪既遂理论析抢劫罪既遂标准 | 第12-15页 |
1、目的说 | 第12-13页 |
2、结果说 | 第13-14页 |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 第14-15页 |
二、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取代传统犯罪既遂理论 | 第15-19页 |
(一) 引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 | 第15-17页 |
1、“犯罪既遂”的本义与其实际内涵的冲突 | 第15-16页 |
2、引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 | 第16-17页 |
(二) 关于犯罪标准形态的“犯罪模式说” | 第17-19页 |
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逻辑缺陷 | 第17-18页 |
2、关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 | 第18-19页 |
3、以“犯罪模式说”取代“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 第19页 |
三、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基本理论 | 第19-25页 |
(一) 抢劫罪标准形态的具体构成要件应由刑法各论予以解决 | 第19-20页 |
(二) 抢劫罪标准形态在抢劫罪罪刑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 第20-21页 |
(三) 罪刑相适应是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根本原则 | 第21-22页 |
(四) 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 | 第22-25页 |
1、以犯罪客体受侵害程度作为确定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重要依据 | 第22-23页 |
2、刑法以预防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 | 第23-24页 |
3、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关键在于找出其中的标志性要件 | 第24-25页 |
四、抢劫罪基本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 | 第25-28页 |
(一) 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抢劫罪基本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 | 第25-26页 |
(二) 抢劫罪基本构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标准形态成立的标志性要件 | 第26-28页 |
五、抢劫罪加重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 | 第28-36页 |
(一) 抢劫罪加重构成仍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标准形态成立的标志性要件 | 第28-30页 |
(二)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结果加重犯 | 第30-32页 |
(三)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情节加重犯 | 第32-33页 |
(四)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地点加重犯 | 第33-34页 |
(五)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对象加重犯 | 第34-35页 |
(六)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手段加重犯 | 第35-36页 |
(七)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数额加重犯 | 第36页 |
六、转化型抢劫标准形态的构成 | 第36-38页 |
(一) 认定转化型抢劫标准形态存在的问题 | 第36-38页 |
(二) 转化型抢劫的定罪及犯罪标准形态的构成 | 第38页 |
(三) 携带凶器抢夺类抢劫罪标准形态的构成 | 第38页 |
结束语 | 第38-40页 |
参考书目 | 第40-41页 |
后记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