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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标准形态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标准形态理论出发

引言第1页
一、传统犯罪既遂理论解决抢劫罪既遂标准的局限第10-15页
 (一) 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争议第10-12页
 (二) 由传统犯罪既遂理论析抢劫罪既遂标准第12-15页
  1、目的说第12-13页
  2、结果说第13-14页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第14-15页
二、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取代传统犯罪既遂理论第15-19页
 (一) 引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第15-17页
  1、“犯罪既遂”的本义与其实际内涵的冲突第15-16页
  2、引入“犯罪标准形态”理论第16-17页
 (二) 关于犯罪标准形态的“犯罪模式说”第17-19页
  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逻辑缺陷第17-18页
  2、关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第18-19页
  3、以“犯罪模式说”取代“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第19页
三、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基本理论第19-25页
 (一) 抢劫罪标准形态的具体构成要件应由刑法各论予以解决第19-20页
 (二) 抢劫罪标准形态在抢劫罪罪刑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第20-21页
 (三) 罪刑相适应是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根本原则第21-22页
 (四) 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第22-25页
  1、以犯罪客体受侵害程度作为确定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重要依据第22-23页
  2、刑法以预防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第23-24页
  3、确定抢劫罪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的关键在于找出其中的标志性要件第24-25页
四、抢劫罪基本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第25-28页
 (一) 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抢劫罪基本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第25-26页
 (二) 抢劫罪基本构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标准形态成立的标志性要件第26-28页
五、抢劫罪加重构成的标准形态构成要件第28-36页
 (一) 抢劫罪加重构成仍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标准形态成立的标志性要件第28-30页
 (二)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结果加重犯第30-32页
 (三)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情节加重犯第32-33页
 (四)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地点加重犯第33-34页
 (五)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对象加重犯第34-35页
 (六)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手段加重犯第35-36页
 (七) 抢劫罪加重构成中的数额加重犯第36页
六、转化型抢劫标准形态的构成第36-38页
 (一) 认定转化型抢劫标准形态存在的问题第36-38页
 (二) 转化型抢劫的定罪及犯罪标准形态的构成第38页
 (三) 携带凶器抢夺类抢劫罪标准形态的构成第38页
结束语第38-40页
参考书目第40-41页
后记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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