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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一、民事再审程序概述第10-17页
 (一) 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第10-12页
 (二) 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分析第12-13页
  1. 纠错功能第12页
  2. 救济功能第12页
  3. 监督与保障功能第12-13页
 (三) 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第13-17页
  1. 理论基础之一:认识论第14页
  2. 理论基础之二:权力制约论第14-15页
  3. 理论基础之三:司法公正论第15-16页
  4. 理论基础之四:人权保障论第16-17页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第17-27页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第17-22页
  1. 德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第17-19页
  2. 法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第19-20页
  3. 日本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第20-22页
 (二) 美国的重新审理及对判决的救济制度第22-23页
 (三) 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分析第23-27页
  1. 在立法理念上强调再审的补救性质第23-24页
  2. 在程序发动上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第24页
  3. 明确再审事由,彰显正当程序的独立意义和再审的严肃性第24页
  4. 根据再审之诉的标的和理由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权第24-25页
  5. 明确规定诉状内容,限制再审审理范围第25页
  6. 再审程序分阶段进行,严格保障再审诉权第25-27页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实考量第27-35页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内容第27-29页
  1. 启动的主体与方式第27页
  2. 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第27-28页
  3. 再审的事由第28页
  4. 再审的管辖第28-29页
  5. 再审的适用程序第29页
  6. 再审的时限第29页
 (二) 修订后的民事再审程序的进步性第29-32页
  1. 基本实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定化、程序化第29-30页
  2. 基本完成了申请再审权的诉权化改造,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制度第30-31页
  3. 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第31-32页
  4. 完善了检察监督程序第32页
 (三) 修订后的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第32-35页
  1. 弱化了二审功能,激活了申诉欲望,法律修改的导向值得商榷第32-33页
  2. 继续保留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且不受时间、次数等限制,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值得商榷第33页
  3. 再审事由的设置不够精致,且过于宽泛第33-35页
四、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第35-41页
 (一) 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应作限制性解释第35-36页
 (二) 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应作细化解释第36-37页
 (三) 将“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而未行使释明权,导致当事人败诉”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第37-39页
 (四) 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第39页
 (五) 完善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第39-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4页
致谢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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