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 第1-5页 |
| ABSTRACT | 第5-6页 |
| 目录 | 第6-8页 |
| 第1章 引言 | 第8-13页 |
|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第8-9页 |
| ·文献综述 | 第9-11页 |
| ·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 第11-13页 |
| 第2章 关于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组织存在问题的比较分析 | 第13-24页 |
|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界定 | 第13-15页 |
| ·我国目前市场上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 第15-21页 |
| ·我国当前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 第15-18页 |
| ·我国当前基金市场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 | 第18-19页 |
|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 第19-20页 |
| ·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 | 第20-21页 |
| ·我国公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现状 | 第21-24页 |
| ·公募基金的组织制度的缺陷 | 第22页 |
| ·利益机制的失衡 | 第22-23页 |
| ·监管制度的缺失 | 第23-24页 |
| 第3章 关于我国当前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组织效率的比较分析 | 第24-31页 |
| ·从委托代理意义上分析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组织效率 | 第24-27页 |
| ·委托代理结构不同 | 第25页 |
| ·组织结构功能不同 | 第25-26页 |
| ·机制不同 | 第26-27页 |
| ·从激励相容意义上比较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效率 | 第27-31页 |
| ·我国公募基金的分配模式 | 第27-28页 |
| ·我国当前私募基金采取的分配模式 | 第28-31页 |
| 第4章 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空间的可行性分析 | 第31-42页 |
| ·我国公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 第31-34页 |
| ·基金持有人的法律地位悬而未决 | 第31-32页 |
|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难以实施 | 第32页 |
| ·某些条文规定不尽合理 | 第32-33页 |
| ·对基金管理人责任的规定缺失 | 第33页 |
| ·关于法律制度创新的设计 | 第33-34页 |
| ·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 第34-37页 |
| ·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的界定 | 第34-35页 |
| ·对投资人数的界定 | 第35-36页 |
| ·对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的限定 | 第36页 |
| ·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限定 | 第36-37页 |
| ·我国基金监管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 第37-42页 |
| ·有关我国基金市场主体的制度创新 | 第38-39页 |
| ·有关基金公司拓展业务范围的创新 | 第39-40页 |
| ·有关强化对投资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创新 | 第40-42页 |
| 第5章 关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优势的国际比较 | 第42-48页 |
| ·公司型基金制度安排的优势 | 第42-44页 |
| ·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安排的优势 | 第44-46页 |
| ·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安排的优势 | 第46-48页 |
| 第6章 结论-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组织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 | 第48-56页 |
| ·近期考虑:关于促进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制度创新建议 | 第48-52页 |
| ·关于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法律建议 | 第48-50页 |
| ·关于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建议 | 第50-52页 |
| ·中期考虑:关于我国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并行发展的建议 | 第52-53页 |
| ·循序渐进 | 第52页 |
| ·典型示范 | 第52-53页 |
| ·市场竞争 | 第53页 |
| ·远期考虑:关于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向私募基金组织制度过渡的建议 | 第53-56页 |
| ·制度框架先行 | 第53-54页 |
| ·自愿过渡 | 第54-55页 |
| ·与时俱进 | 第55-56页 |
| 后记 | 第56-57页 |
| 参考文献 | 第57-60页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第60-61页 |
| 详细摘要 | 第61-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