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英文摘要 | 第5-8页 |
引言 | 第8-10页 |
一、WTO法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实践概述 | 第10-14页 |
(一) 国内立法机关对WTO法的适用 | 第10-12页 |
(二) 国内法院和当事人对 WTO法的适用 | 第12-14页 |
二、直接效力原则:欧洲法院适用 WTO法的理论基础 | 第14-18页 |
(一) 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 第14-15页 |
(二) 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直接效力 | 第15-18页 |
三、GATT1947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 第18-25页 |
(一) 欧洲法院有关 GATT1947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 第18-23页 |
1、国际水果公司案所确立的判例法 | 第18-21页 |
2、Fediol案和 Nakajima案所确立的两项例外 | 第21-23页 |
(二) 欧洲法院拒绝赋予GATT1947直接效力的深层原因 | 第23-25页 |
1、GATT1947与直接效力协定的性质与目的不同 | 第23-24页 |
2、欧共体在 GATT1947中的地位与其在直接效力协定中的地位不同 | 第24-25页 |
四、WTO协议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 | 第25-44页 |
(一) 欧共体政治机构明确排除了WTO协议的直接效力 | 第25-26页 |
(二) 欧洲法院有关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典型判例 | 第26-31页 |
1. 葡萄牙诉欧共体理事会案 | 第27-29页 |
2. Christian Dior案 | 第29-30页 |
3. 香蕉案 | 第30-31页 |
(三)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在欧共体中的直接效力 | 第31-36页 |
1. Chemnitz案 | 第32-33页 |
2. Atlanta案 | 第33-34页 |
3. Biret公司案 | 第34-36页 |
(四) 欧洲法院拒绝赋予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原因 | 第36-44页 |
1. 在欧洲法院看来,WTO协议的宗旨和总体框架与 GATT1947并无实质差别 | 第37-38页 |
2. 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是欧洲法院拒绝 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基本出发点 | 第38-39页 |
3. 维护共同体的机构平衡及权力平衡是欧洲法院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 第39-40页 |
4. WTO协议的国内执行方面缺乏“互惠”使得欧洲法院必须拒绝其直接效力 | 第40-41页 |
5. 欧洲法院的其他法律控制方法使 WTO协议在欧共体法中具有了间接效力 | 第41-44页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第44-50页 |
(一)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应赋予 WTO协议以直接效力 | 第44-46页 |
(二) 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院可承认 WTO协议的直接效力 | 第46-48页 |
(三) 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应加强对“一致解释原则”的运用 | 第48-50页 |
结语 | 第50-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5页 |
后记 | 第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