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13页 |
第一章 历史传统——晚清以前审判制度的变迁与特质 | 第13-31页 |
一、 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演变发展的历史考察 | 第13-23页 |
(一) 先秦时期 | 第13-14页 |
(二) 秦、汉、隋、唐时期 | 第14-18页 |
(三) 宋、元、明、清时期 | 第18-23页 |
二、 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的特质解析 | 第23-31页 |
(一) 皇权至上与行政司法合一 | 第23-25页 |
(二) 重视家族伦理,追求调处息讼 | 第25-26页 |
(三) 职权主义与刑讯逼供 | 第26-28页 |
(四) 深受民本主义学说影响 | 第28-31页 |
第二章 晚清传统审判制度的危机与变革的历史必然性 | 第31-58页 |
一、 晚清社会结构的变化与清廷统治危机的加深 | 第31-35页 |
二、 晚清审判制度的危机的形成和加剧 | 第35-42页 |
(一) 思想家们对传统审判制度的批判 | 第35-37页 |
(二) 殖民者对传统审判权的侵夺 | 第37-39页 |
(三) 统治者自己对审判制度的破坏 | 第39-40页 |
(四) 民众对现行审判制度的蔑视与反抗 | 第40-42页 |
三、 审判制度变革的理论准备与租界的示范效应 | 第42-58页 |
(一) 西方法学的渐次输入和影响的不断扩大 | 第42-50页 |
(二) 租界新式司法审判制度的示范效应 | 第50-58页 |
第三章 清末“修律”、“预备立宪”与审判独立原则的逐渐确立 | 第58-82页 |
一、 “庚子之乱”后清统治者“变法”思想与审判制度改革主张的提出 | 第58-65页 |
(一) “变法”上谕的出台 | 第59-60页 |
(二) “江楚会奏三折”中提出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主张与“修订法律”的起动 | 第60-65页 |
二、 “修订法律”之初对传统审判制度的冲击与变革 | 第65-72页 |
(一) “修律”之初的窘境与《中英商约》对“改法修律”的触动 | 第65-68页 |
(二) 禁止刑讯、拖累,重众证定罪措施的出台 | 第68-69页 |
(三) 《刑事民事诉讼法》的上奏与论争 | 第69-72页 |
三、 “预备立宪”的宣布与审判独立原则的引进与确立 | 第72-82页 |
(一) 考察宪政大臣奏报中所提及的审判独立思想 | 第73-76页 |
(二) 官制改革中的司法行政分立原则 | 第76-78页 |
(三) “预备立宪”的推进与审判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 | 第78-82页 |
第四章 清末新式审判法规的颁行及新式审判机构的渐次设立 | 第82-109页 |
一、 新式审判法规的制定与颁行 | 第82-90页 |
(一)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制定出台 | 第82-84页 |
(二) 《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第84-88页 |
(三) 《法院编制法》的颁行 | 第88-90页 |
二、 部院司法权限之争与中央新式审判体制的建立 | 第90-97页 |
(一) 官制改革中法部大理院的司法权限之争 | 第90-95页 |
(二) 法部、大理院、总检察厅的设置与职能 | 第95-97页 |
三、 各地审判、检察机构的试办和创立 | 第97-103页 |
(一)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制定后天津、奉天、京师等地地方审判的试办 | 第97-100页 |
(二) “预备立宪”规划与各级审判厅的筹设 | 第100-103页 |
四、 各级审判机构人员的培养、配备和任用 | 第103-109页 |
(一) 修订法律馆的储才主张与京师法律学堂的创设 | 第103-104页 |
(二) 试办时期审判人员的奏调、任用与考核 | 第104-106页 |
(三) 《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颁行与考试任用的逐渐规范化 | 第106-109页 |
第五章 清末新式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的确立与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 | 第109-135页 |
一、 新式程序法的制定与新式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的确立 | 第109-123页 |
(一) 从《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草拟到《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制定颁行 | 第109-111页 |
(二) 新式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的建立 | 第111-123页 |
二、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 | 第123-135页 |
(一) 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审判制度 | 第124-127页 |
(二) 审判机构的新旧并立与以新统旧 | 第127-130页 |
(三) 随宪政运动的起伏而进退 | 第130-132页 |
(四) 揭开了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全面转型的序幕 | 第132-135页 |
结论 | 第135-140页 |
参考书目 | 第140-1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