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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信“技术漏洞”获利行为刑法定性研究--以李某恶意拨打声讯台案为例

中文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9页
序言第9-10页
一、问题的提出第10-12页
 (一) 基本案情介绍第10页
 (二) 争点归纳与讨论范围限定第10-12页
二、问题的展开第12-24页
 (一) 行为对象引发争议的分析第12-15页
  1. 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质”与“量”之限定第12-13页
  2. 财产犯罪对象的开放性与限定性第13-14页
  3. 现行刑法对“公私财物”的规定与不足第14页
  4. 本案行为对象的特殊性第14-15页
 (二) 行为客观方面引发争议的分析第15-21页
  1. 复杂行为内部结构分析第15-16页
  2. 具体行为对危害结果的效用分析第16-18页
  3. 本案行为客观方面的刑法学分析第18-21页
 (三) 行为人主观因素引发争议的分析第21-24页
  1. 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第21-22页
  2. 本案行为人主观因素的刑法评价第22-24页
三、问题的解决第24-32页
 (一) 本案法律后果与处理意见简述第24-26页
  1. 本案法律后果简析第24页
  2. 本案处理意见简述第24-26页
 (二) 罪刑法定原则下实行行为理论内核的建构第26-32页
  1. 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确定并完善实行行为的概念第26-28页
  2. 实行行为理论最核心的机能为界分“此罪”与“彼罪”第28-29页
  3. 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29-32页
结语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6页
致谢第3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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